证券代码:002106 证券简称:莱宝高科 公告编号:2023-024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单位:元
■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一)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说明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提高全资子公司的履约能力,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通过《关于公司对重庆莱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预计2022-2024对重庆莱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莱宝”)提供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两年、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2022年10月27日,公司向重庆莱宝提供担保期限2022年10月27日起至2024年10月26日,担保最高总额不超过6,000万美元(按《企业担保函》签署日——2022年10月27日的美元兑人民币基准汇率1:7.157折算为人民币42,942.00万元)的担保协议。截至本报告期末,该项担保正在履行中,未发生需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事项。
(二)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说明
为满足公司原全资子公司——深圳莱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宝光电”)生产经营需要,提高莱宝光电的履约能力,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决议通过,2021年8月12日,就莱宝光电与联宝(合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采购协议》项下约定义务的担保事项,公司与莱宝光电共同签署了担保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8月12日至2023年8月11日)、担保最高金额为500万美元、受益人为合肥联宝的《最高额保证函》。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的相关要求和授权,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并报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备案后,2022年12月28日,莱宝光电增资引入三家新股东共同签署了《增资合作协议》;同日,还共同签署了合计最高担保金额500万美元保持不变、公司及各增资方分别按照各自在莱宝光电增资后的认缴出资比例对应承担担保最高金额(其中,公司在莱宝光电增资后的出资比例30%,为莱宝光电提供前述担保的最高金额相应变更为150万美元,按照本次变更后的担保协议签署当日美元兑换人民币基准汇率1:6.9681折算为人民币1,045.22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函》(以下简称“担保变更协议”),本次变更后的担保协议的担保期限自签署之日起两年,即自2022年12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止。截至本报告期末,该项担保正在履行中,未发生需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事项。
截止2023年6月30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46,045.22万元,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度为43,987.2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497,780.55万元的8.8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045.2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497,780.55万元的0.21%。
截止本报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等情形。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臧卫东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106 证券简称:莱宝高科 公告编号:2023-022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8月24日下午2:30在位于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光源四路9号的公司光明工厂二期办公楼308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议案于2023年8月1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12人,参加会议董事12人(其中:董事王裕奎、董事刘丽梅、独立董事周小雄均因工作原因,以视频会议方式参会并以通讯方式表决)。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臧卫东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全文登载于2023年8月26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登载于2023年8月26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3-024)刊载于2023年8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2023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关于募集资金2023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全文登载于2023年8月26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重庆莱宝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鉴于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重庆莱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莱宝”)现有的银行授信额度即将到期,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同意重庆莱宝向下列商业银行分别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1、同意重庆莱宝向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两江分行申请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度的期限为两年,以重庆莱宝信用担保。授信的费用和利率等条件由重庆莱宝与该行协商确定。
2、同意重庆莱宝向中国银行重庆云汉路支行申请4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度的期限为两年,以重庆莱宝信用担保。授信的费用和利率等条件由重庆莱宝与该行协商确定。
3、同意重庆莱宝向中国民生银行重庆北碚支行申请4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度的期限为两年,以重庆莱宝信用担保。授信的费用和利率等条件由重庆莱宝与该行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支付其2023年度审计报酬合计110万元(不含税金额,其中,财务审计报酬9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报酬20万元)。
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修订《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十二次修订稿)全文登载于2023年8月26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以特别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同意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及修订后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七次修订稿)全文登载于2023年8月26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以特别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决定于2023年9月19日下午2:30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26)刊载于2023年8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002106 证券简称:莱宝高科 公告编号:2023-023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8月24日下午在位于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光源四路9号的公司光明工厂二期办公楼308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议案于2023年8月1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会议的监事3名(其中,监事秦湘灵因工作原因,以通讯方式参会并以通讯方式表决)。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钟荣苹先生主持,以举手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完整反映了公司2023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及2023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情况。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002106 证券简称:莱宝高科 公告编号:2023-025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8月24日,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所”)为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支付其2023年度审计报酬合计110万元(不含税金额,其中:财务审计报酬9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报酬2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公司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
3.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3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1人次、自律监管措施2人次、纪律处分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共涉及39人。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
注1:
2023年,签署国信证券、崇达技术、莱宝高科2022年度审计报告,复核西南证券、威星智能、正元智慧、天地数码、美力科技2022年度审计报告;
2022年,签署国信证券2021年度审计报告,复核西南证券、威星智能、正元智慧、天地数码、美力科技2021年度审计报告;
2021年,复核天地数码、正元智慧、威星智能2020年度审计报告。
注2:
2023年,签署莱宝高科、恒丰纸业2022年度审计报告;
2022年,签署宏润建设2021年度审计报告;
2021年,签署宏润建设2020年度审计报告。
注3:
2023年,签署晶华微、盈方微、亚太股份2022年度审计报告;复核莱宝高科、申昊科技、久祺股份2022年度审计报告;
2022年,签署盈方微、亚太股份2021年度审计报告,复核莱宝高科、申昊科技、久祺股份2021年度审计报告;
2021年,签署盈方微2020年度审计报告,复核莱宝高科、申昊科技2020年度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参考公司以往年度支付天健会计所的审计报酬及市场行情,经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初步协商,公司拟支付其2023年度审计报酬合计为110万元(不含税金额,其中: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酬90万元、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酬20万元),与2022年度审计报酬持平。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履职情况及相关背景资料等进行了审查,发布如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所”)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情况良好,具备较为丰富的证券业务审计执业经验;在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工作严谨、客观、公允、独立,较好的完成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等工作,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的业务能力,认为天健会计所具备继续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开展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能力;为保持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结合考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等有关监管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建议公司续聘天健会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2.3.4条款等证券监管有关要求,建议聘请天健会计所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参考公司以往年度支付该所的报酬及市场行情,经与天健会计所初步协商,建议公司支付其2023年度审计报酬合计为110万元(不含税金额,其中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酬90万元、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酬20万元)。
同意将此议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了如下事前认可的书面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所”)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情况良好,具备较为丰富的证券业务审计执业经验;在2022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天健会计所遵循诚信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较好的完成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等工作,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的业务能力,我们认为天健会计所具备继续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开展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能力。
综上所述,鉴于天健会计所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的业务能力,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同时结合考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公司章程》等有关证券监管规定、规章制度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议,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天健会计所为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参考公司以往年度支付天健会计所的审计报酬及市场行情,建议支付其2023年度审计报酬合计110万元(不含税金额,其中:财务审计报酬9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报酬20万元),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所”)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情况良好,具备较为丰富的证券业务审计执业经验;在2022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天健会计所遵循诚信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较好的完成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等工作,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的业务能力,我们认为天健会计所具备继续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开展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能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关审议程序的履行充分、恰当。
综上所述,鉴于天健会计所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的业务能力,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同时结合考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公司章程》等有关证券监管规定、规章制度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议,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天健会计所为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参考公司以往年度支付天健会计所的审计报酬及市场行情,建议支付其2023年度审计报酬合计110万元(不含税金额,其中:财务审计报酬9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报酬2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意见和表决情况
2023年8月2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支付其2023年度审计报酬合计110万元(不含税金额,其中财务审计报酬9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报酬2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公司本次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的证明文件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书面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5、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002106 证券简称:莱宝高科 公告编号:2023-026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8月24日,经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定于2023年9月19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议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19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或参加现场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具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9月13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光源四路9号 公司光明工厂二期办公楼三楼308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
2、审议事项披露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披露情况如下:
(1)《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8月26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和《关于公司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8月26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十二次修订稿)全文。
(3)《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8月26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及修订后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七次修订稿)全文。
3、特别说明
(1)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要求,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1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会议的全部提案均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3)根据《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2、提案3均需由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合法、完备。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会议登记要求
1、登记时间:2023年9月15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2、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股票账户卡进行登记;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授权委托书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能够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进行登记;由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进行登记;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在办理会议登记时提交公司负责会议登记事务的工作人员;
(4)异地股东可以按照上述要求和下列地点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
3、登记地点: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函邮寄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源四路9号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
(信函上请注明“出席股东大会”字样)
邮编:518107
传真:0755-29891997
(二)会议联系方式
1、会议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会议联系人:王行村、曾燕
3、联系电话:0755-29891909
4、传真号码:0755-29891997
5、电子邮箱:lbgk@laibao.com.cn
(三)本次会议会期预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四)请出席会议的股东出席会议时,需出示登记方式中所列明的文件。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具体说明如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106”,投票简称为“莱宝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全部为非累积投票提案。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提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4、对同一提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能撤单。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9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9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9月19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四)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路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鉴于本次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附:授权委托书
特此通知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6日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已通过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了解了公司本次会议有关审议的事项及《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内容,本人(本单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以在下表“表决意见”栏内的“同意”、“反对”、“弃权”之一栏内打“√”表示):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
■
注:
1、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以□不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内打“√”表示);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否则对应审议事项的授权委托行为视为无效。
2、如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3、本次委托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天有效。
委托人姓名(法人单位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法人单位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人持有莱宝高科股票数量:股
受托人姓名: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签章):
签发日期:2023年月日
备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上述格式自制均有效;法人单位委托必须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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