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旷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5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
■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芯投微完成第二轮融资
公司重要参股公司芯投微电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与相关投资方签订了《芯投微电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海通(合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混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扬州正为嘉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按投前估值278,000万元合计出资22,000万元认缴芯投微6,013.3049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并于2023年2月15日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2、设立两个全资子公司
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各投资10,000万元(合计20,000万元)人民币设立两个全资子公司常州旷达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和常州市旷达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发展微电子业务和新能源技术业务的两个平台,并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龚旭东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旷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6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并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另外规定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执行上述政策规定。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国家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号》规定的起始日期开始执行。
5、变更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且未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 2023 年 1 月 1 日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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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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