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 马换换)8月25日晚间,罗普特(688619)披露公告称,公司当日收到厦门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据了解,2020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2亿元。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9亿元。2020年、2021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
而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 2020年、2021年,罗普特涉嫌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4亿元,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亿元;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2亿元,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4万元;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09万元。
对此,厦门证监局拟对罗普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负责人陈延行、江文涛、陈碧珠、余丽梅、崔利、张翔、林晓月、陈旻、刘媛等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300万元不等罚款。经计算,罗普特及相关责任人拟合计被罚1625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罗普特2021年2月才登陆A股市场,上述虚增营收利润的情形也涉及公司IPO申报报告期。罗普特表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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