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解释16号三个事项的会计处理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对以前期间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报告期内详细事项详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光启技术 公告编号:2023-0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8月18日以直接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会议于2023年8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2023年8月25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2、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刊登于2023年8月25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相关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出售股权资产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持有的浙江龙生汽车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出售给俞龙生、俞旻贝,其中俞龙生受让标的公司52%的股权,俞旻贝受让标的公司48%的股权,转让价格为63,709.61万元。
《关于出售股权资产的公告》详见刊登于2023年8月25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相关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出售股权资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光启技术 公告编号:2023-045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8月18日以直接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会议于2023年8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2023年8月25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2、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刊登于2023年8月25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光启技术 公告编号:2023-047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587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代销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6,690.04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7.13元,共计募集资金689,4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5,00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684,400.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汇入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623.67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83,776.33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8号)。
(二)2023年半年度使用金额及期末余额
2023年半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49,668.55 万元,其中30,0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以及现金管理业务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627.61 万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293,189.62 万元,其中170,0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以及现金管理业务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70,143.59万元。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460,730.31 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以及现金管理业务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2月22日、2018年12月14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子公司深圳光启超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启超材料”)连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 2017 年4月13日、2017年7月11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城市广场旗舰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签订了《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18年4月16日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投资产业化运营中心网络建设项目的议案》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投资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的议案》,将超材料智能结构及装备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光启超材料变更为保定光启超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超材料”)。本公司连同保定超材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城市广场旗舰支行于2018年12月18日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本公司连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佛山顺德光启尖端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光启”)、沈阳光启航空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议案》。将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本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光启超材料。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本公司连同光启超材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等募投项目变更相关议案。公司终止了部分募投项目,项目终止后结余募集资金部分用于投资新设募投项目,部分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剩余未做变更部分,公司会尽快找到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且具有较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项目,并在履行必要程序后使用,暂未确定用途的募集资金存于募集资金专户。
顺德产业基地项目(以下简称“709基地”),其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孙公司顺德光启,为保证募投项目稳步推进,根据募投项目建设的实施进度,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光启尖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启尖端”)拟向顺德光启增资人民币60,000万元。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光启尖端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城市广场旗舰支行开立了709基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会同光启尖端、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调整,并终止了部分募投项目,项目终止后结余募集资金部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剩余未做变更部分公司会尽快寻找和论证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且具有较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项目,并在履行必要决策和审批程序后使用,暂未确定用途的募集资金存于募集资金专户。
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超材料智能结构及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研发中心项目”)新增公司全资子公司光启尖端作为实施主体,与原实施主体光启超材料共同建设研发中心项目。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光启尖端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城市广场旗舰支行开立了研发中心项目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会同光启尖端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截至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本公司本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业务共计发生150,000,000.00元,已赎回至募集资金账户100,000,000.00元,剩余3,900,000,000.00元未到期。
三、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1、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2、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等,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公司2022年4月29日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共50,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已于2023年4 月24日将合计50,000.00万元资金归还至相关募集资金专户。
3、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及2022年12月22日召开的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所属相关子公司、孙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400,000.00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2023年半年度,本公司在额度范围内滚动进行现金管理业务累计400,000.00万元,已赎回至募集资金账户10,000.00万元,任一时点未超过40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本公司尚未赎回的现金管理金额为390,0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2年8月1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终止产业化运营中心网络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运营中心项目”)、信息化项目以及沈阳光启尖端装备产业园(以下简称“沈阳项目”),并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用途调整变更后的投资计划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况。
特此公告。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编制单位: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光启技术 公告编号:2023-048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股权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浙江龙生汽车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生科技”“标的公司”)100%的股权。2023年8月24日,公司与俞龙生、俞旻贝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以人民币63,709.61万元转让标的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其中俞龙生受让标的公司52%的股权,俞旻贝受让标的公司48%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标的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至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俞龙生、俞旻贝
1、住所:浙江省桐庐县富春江镇俞赵村
2、就职单位:浙江龙生汽车部件科技有限公司
俞龙生、俞旻贝均为公司前十名股东,俞龙生与公司前十名股东郑玉英为夫妻关系,俞旻贝为俞龙生、郑玉英之女,除此之外,俞龙生、俞旻贝与公司及公司其他前十名股东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经查询,俞龙生、俞旻贝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浙江龙生汽车部件科技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富春江镇俞赵村
4、法定代表人:俞龙生
5、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17年3月10日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MA28MKR71D
8、经营范围:汽车内饰件、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商用车、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的销售,货物进出口
9、股东信息:公司持股100%
10、基本财务数据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11、龙生科技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2、本次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聘请了评估机构深圳中企华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公司”)对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标的公司进行了评估,本次标的公司的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龙生科技进行评估,并最终采用了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根据中企华公司出具的深中企华评报字(2023)第079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2年12月31日,龙生科技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63,709.61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龙生科技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63,709.61万元。
本次交易定价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截至本公告日,龙生科技相关资产不涉及重大争议、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状况,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龙生科技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亦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
14、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龙生科技的股权,龙生科技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为龙生科技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委托其理财及其他可能形成资金占用的情况。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公司
乙方1(受让方):俞龙生
乙方2(受让方):俞旻贝
丙方(目标公司):龙生科技
(以上主体单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乙方1与乙方2合称为“乙方”)
第一条 标的股权的转让
1、各方均完全认可中企华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并认可评估报告项下关于目标公司的股权价值、评估方法、评估基准日以及出具该评估报告所依据的全部基础材料和数据。评估报告项下关于目标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63,709.61万元即为标的股权全部价值。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生效并且相关义务履行完毕后,甲方将标的股权及其对应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乙方。在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乙方1将成为持有目标公司52%股权的股东,乙方2将成为持有目标公司48%股权的股东。
第二条 标的股权的转让对价
各方确认,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637,096,100.00元,其中乙方1应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为331,289,972.00元,乙方2应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为305,806,128.00元。
第三条 转让对价款的支付
1、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337,096,100.00元,其中乙方1应支付175,289,972.00元,乙方2应支付161,806,128.00元。
2、乙方应于甲乙双方完成标的股权交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300,000,000.00元,其中乙方1应支付156,000,000.00元,乙方2应支付144,000,000.00元。
第四条 先决条件及标的股权交割
各方确认并同意,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甲乙双方完成标的股权交割之日:
1、本协议经各方签署生效,且各方均已取得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交易事项的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
2、甲方收到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1款之约定向甲方支付的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337,096,100.00元。
3、甲方在收到乙方足额支付的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后15个工作日内,配合目标公司办理完成将标的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第六条 费用承担
在为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工商变更登记费用、银行手续费等由各方按照法律规定自行承担并缴纳。
…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除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各方均需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均视为对本协议相对方的违约;相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及时改正,违约方自收到相对方要求改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仍未改正的,则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就其违约行为给相对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向相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任何一期股权转让价款的,则自乙方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到期应付而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乙方履行完毕相应义务之日为止。
3、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办理标的股权过户工商变更登记的(因目标公司和乙方原因导致的情况除外),则自甲方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乙方已付款项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甲方履行完毕相应义务之日为止。
…
第十一条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签订、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由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三条附则
…
6、本协议经甲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7、本协议一式肆份,各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涉及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为股权出售,不涉及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本次交易双方亦将妥善处理本次交易中相关的人员安置工作,保证相关人员的合法权利。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存在因此导致公司新增关联交易或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本次交易的出售价款主要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出售资产的目的
本次出售资产是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未来发展需要而做出的决策,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聚焦超材料业务主航道,帮助公司提升盈利能力、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2、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龙生科技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股权转让协议》;
4、深中企华评报字(2023)第079号《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光启技术 公告编号:2023-049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
上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和信用减值损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上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合计人民币44,218,812.67元,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情况概述
基于谨慎性原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对2023年上半年末存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商誉等各项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相关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详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二、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是经减值测试后基于谨慎性原则而作出的,依据充分。计提减值准备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2023年上半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合计4,421.88万元,相应减少公司2023年上半年度利润总额4,421.88万元。
特此公告。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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