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年08月24日 02:37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8月18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21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举行。会议应出席董事10人,实际出席董事10人,会议由董事长李良彬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了所有议案,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鉴于在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待期内,原激励对象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经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上述5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未获准行权的18.90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在本次注销后,激励对象110名调整为105名,已授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89.10万份调整为270.20万份。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n.cn。

  临2023-091赣锋锂业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刊登于同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结合公司、板块/子公司层面2022年度已实现的业绩情况和各激励对象在2022年度的个人绩效考评结果,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105名激励对象可在第一个行权期内以自主行权方式行权,预计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7.55万份,行权价格为84.90元/份。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n.cn。

  临2023-092赣锋锂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刊登于同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会议以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炬宏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炬宏达”)对其参股公司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维拉斯托”)按协议提供财务资助,主要用于内蒙古维拉斯托公司的经营周转。本次财务资助用途清楚,还款来源有保证,被资助对象资产质量较高、经营情况及行业前景良好、偿债能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因此上述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资金安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全资子公司北京炬宏达对其参股公司内蒙古维拉斯托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n.cn。

  临2023-093赣锋锂业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刊登于同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会议以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借款并进行质押担保的议案》;

  本次公司以北京炬宏达100%股权作为质押担保物向第三方机构申请4.65亿元人民币借款,是为满足公司的资金需求,优化财务结构,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满足公司的融资需求,加速开展业务、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有利于公司长远的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北京炬宏达100%股权作为质押担保物向第三方机构申请4.65亿元人民币借款。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n.cn。

  临2023-094赣锋锂业关于公司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借款并进行质押担保的公告刊登于同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李良彬将蒙金矿业70%股权转让给赣锋锂业的补充承诺函》,关联董事李良彬回避表决。

  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李良彬先生承诺:自本人收购蒙金矿业70%股权交易完成后的60个月内,若蒙金矿业未能取得加不斯钽铌矿新的采矿证,赣锋锂业有权聘请评估机构对蒙金矿业股权价值进行重新评估,本人将根据评估结果,按照本次赣锋锂业收购蒙金矿业70%股权的交易价款于与蒙金矿业70%股权的评估价值的差额,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最大程度保证赣锋锂业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董事李良彬先生的承诺函。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n.cn。

  特此公告。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002460 证券简称:赣锋锂业 编号:临2023-090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8月18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21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举行。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华安先生主持。会议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监事会对《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发表审核意见如下: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注销由于个人原因离职导致的已获授但未获准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

  临2023-091赣锋锂业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刊登于同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对《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发表审核意见如下: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相关事宜。

  临2023-092赣锋锂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刊登于同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李良彬将蒙金矿业70%股权转让给赣锋锂业的补充承诺函》。

  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李良彬先生承诺:自本人收购蒙金矿业70%股权交易完成后的60个月内,若蒙金矿业未能取得加不斯钽铌矿新的采矿证,赣锋锂业有权聘请评估机构对蒙金矿业股权价值进行重新评估,本人将根据评估结果,按照本次赣锋锂业收购蒙金矿业70%股权的交易价款于与蒙金矿业70%股权的评估价值的差额,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最大程度保证赣锋锂业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李良彬先生的承诺函。

  特此公告。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002460 证券简称:赣锋锂业 编号:临2023-091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内容公告如下:

  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年6月13日至2022年6月22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OA办公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做出《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2年8月25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及第五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年8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注销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情况说明

  鉴于在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待期内,原激励对象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经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上述5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未获准行权的18.90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在本次注销后,激励对象110名调整为105名,已授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89.10万份调整为270.20万份。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注销由于个人原因离职导致的已获授但未获准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期权事项决定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人员已获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8.90万份进行注销。

  六、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尚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行权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行权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002460 证券简称:赣锋锂业 编号:临2023-092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5人,可行权的期权数量为67.55万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201,716.7779万股比例为0.0335%。行权价格为84.90元/份,行权模式为自主行权。

  2、本次行权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行权,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年6月13日至2022年6月22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OA办公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做出《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2年8月25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及第五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年8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等待期

  根据《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行权所获总量的25%。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2年9月5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于2023年9月4日即将届满。

  (二)满足行权条件情况的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设定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比例为25%,即公司105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67.55万份,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在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待期内,原激励对象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经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上述5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未获准行权的18.90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在本次注销后,激励对象110名调整为105名,已授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89.10万份调整为270.20万份。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行权安排

  1、行权股票的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2、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2023年9月5日至2024年9月4日止。

  3、行权价格:84.90元/份。

  4、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5、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5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67.55万份。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行权数量:

  6、可行权日:

  根据相关规定,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激励对象必须在可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五、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

  本次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资金来源于自筹资金,公司对激励对象本次行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用代扣代缴方式。

  六、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必须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行权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个行权期,该部分股票期权自动失效,由公司注销;对于本批次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不包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影响

  1、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期可行权期权若全部行权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2、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本次行权相关股票期权费用将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等待期内摊销,并计入管理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假设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公司总股本将由2,017,167,779股增加至2,017,843,279股,将影响和摊薄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具体影响以经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3、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由于在可行权日之前,公司已经根据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将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一资本溢价”,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上述会计处理造成影响,即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九、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所募集资金将存储于公司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行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除有关离职的激励对象不得行权外,本次行权的其他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105名激励对象在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内行权。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相关事宜。

  十一、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行权条件成就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尚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本次行权条件成就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二、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行权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行权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002460 证券简称:赣锋锂业 编号:临2023-093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概述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炬宏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炬宏达”)向其参股公司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维拉斯托”)提供总额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股东北京鼎鑫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鼎鑫源”)、海南国城盛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南国城”)按同等条件提供4,000万元人民币财务资助,其他股东内蒙古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地质勘查”)、内蒙古赤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赤峰地质”)以及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第十地质”)因其财务状况及资金安排未进行财务资助,上述未进行财务资助股东均为内蒙古地质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地矿)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地矿对本次财务资助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财务资助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6%,主要用于内蒙古维拉斯托的经营周转。授权公司经营层在本议案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本次财务资助会使公司产生一定的现金流出,但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资金使用。本次财务资助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财务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793626571G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白音查干苏木朱日和嘎查南9公里

  法定代表人:王可祥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6-11-03

  经营范围:铜、锌多金属矿勘查、采选、销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生产经营)

  2、财务资助对象财务状况

  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截至2023年6月30日,内蒙古维拉斯托资产负债率为37.17%。

  3、关联关系说明

  本次财务资助对象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4、财务资助对象资信情况

  经查询,内蒙古维拉斯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5、上一会计年度对内蒙古维拉斯托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截至上一会计年度,公司未对内蒙股维拉斯托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况。

  6、内蒙古维拉斯托股东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内蒙古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7830080677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刘日正

  注册资本:3,800万元人民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5-12-15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勘查技术咨询与服务;矿业技术研发;固体矿产勘查;地球物理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工程测量、地籍测绘、不动产测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勘查、地质灾害施工;地质钻探。

  (2)公司名称:北京鼎鑫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673160856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西19号楼4层429

  法定代表人:刘家生

  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3-4-15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销售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电子产品、机械设备;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3)公司名称:内蒙古赤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0683423757W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临潢大街天义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段鸿泽

  注册资本:2,449万元人民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9-01-20

  经营范围:区域地质调查;固体矿产勘查;地质钻探;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查;地质实验测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测绘;图件编绘;农村土地整理服务;未利用遥感技术开展的工程测量服务;岩土工程勘察服务;咨询服务。

  (4)公司名称:海南国城盛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7MAA99XNC70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32号新外滩复兴城C2023-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锦源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国城永源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额:80,000万元人民币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22-03-04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

  (5)公司名称: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0683436056F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王府大街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江树铭

  注册资本:1,648万元人民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9-03-04

  经营范围:能源矿产地质勘查;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水、二氧化碳矿产地质勘查;基础地质矿产勘查;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查设计;规划管理;投资与经营管理;房屋租赁。

  股东北京鼎鑫源、海南国城按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其他股东内蒙古地质勘查、内蒙古赤峰地质以及内蒙古第十地质因其财务状况及资金安排未进行财务资助,上述未进行财务资助股东均为内蒙古地矿全资子公司,由内蒙古地矿对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内蒙古维拉斯托资产质量较高、经营情况及行业前景良好、偿债能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因此上述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资金安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在提供财务资助的同时,将积极跟踪监督其日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进展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如该财务资助对象出现财务资助款项预期未收回情形,公司将停止向其继续提供财务资助。

  上述公司均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具体出资情况请以实际借款协议为准。

  三、财务资助的主要内容

  1、财务资助金额: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

  2、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或融资资金

  3、资助方式:按协议现金出资

  4、利率:年利率6%

  5、期限:5年

  6、担保情况:本次未提供财务资助的股东由内蒙古地质矿业对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还款保证:内蒙古维拉斯托以其未来收益对借款本息进行偿还

  四、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1、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炬宏达为内蒙古维拉斯托提供财务资助,未提供财务资助的股东由内蒙古地质矿业对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财务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内蒙古维拉斯托公司的经营周转。本次交易会使公司产生一定的现金流出,但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2、公司在提供财务资助的同时,将积极跟踪监督其日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进展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如该财务资助对象出现财务资助款项预期未收回情形,公司将停止向其继续提供财务资助。

  3、内蒙古维拉斯托资产质量较高、经营情况及行业前景良好、偿债能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因此上述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资金安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如下: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总额不超过80,000万元人民币、76,220万美元及5,000万澳元,折合人民币共计631,018.61万元(按照美元汇率7.1987、澳元汇率4.6674折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中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4.33%。

  公司无逾期财务资助。

  六、董事会意见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炬宏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炬宏达”)对其参股公司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维拉斯托”)按协议提供财务资助,主要用于内蒙古维拉斯托公司的经营周转。本次财务资助用途清楚,还款来源有保证,被资助对象资产质量较高、经营情况及行业前景良好、偿债能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因此上述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资金安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全资子公司北京炬宏达对其参股公司内蒙古维拉斯托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七、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根据平等协商确定,条件公允、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炬宏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八、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002460 证券简称:赣锋锂业 编号:临2023-094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借款并

  进行质押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情况概述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借款并进行质押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同意公司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借款4.65亿元,并以全资子公司北京炬宏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炬宏达”)100%股权作为质押担保物。

  授权公司经营层在本议案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本次第三方借款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质押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北京炬宏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55399884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103楼B座1108室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戴科伟

  成立时间:2006年02月16日

  主营业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销售矿产品。

  三、借款协议主要内容

  本次借款协议尚未签署,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具体内容以与第三方机构签署的协议约定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以北京炬宏达100%股权作为质押担保物向第三方机构申请4.65亿元人民币借款,是为满足公司的资金需求,优化财务结构,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满足公司的融资需求,加速开展业务、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有利于公司长远的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北京炬宏达100%股权作为质押担保物向第三方机构申请4.65亿元人民币借款。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以北京炬宏达100%股权作为质押担保物向第三方机构申请4.65亿元人民币借款,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全资子公司北京炬宏达100%股权作为质押担保物向第三方机构申请4.65亿元人民币借款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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