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
2023年08月23日 01:31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捷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兴公司”)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63,580,705.57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直接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捷兴公司于近日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传票【(2023)渝0112民初29921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上海复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昭公司”,系上海复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诉捷兴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被告捷兴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系本公司与原告复昭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合资公司,其中本公司持有捷兴公司60%股权,复昭公司持有捷兴公司40%股权。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

  原告:上海复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枣庄路671号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80558755U,法定代表人:崔镝,职务:董事长。

  被告:重庆捷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腾路9号渝开发星河One项目售房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8046009P,法定代表人:郑强。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60590000元(大写:陆仟零伍拾玖万元整);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6059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1倍,从2022年4月1日起计算至本清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7月31日为【2990705.57】元);

  前述1-2项费用暂定共计【63580705.57】元;

  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险费用、公告费、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案外人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以联合体的形式摘牌取得了渝北区组团Ga标准分区Ga1-2/02、Ga2/01、Ga4-1/01等地块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年签署了《项目合资协议》(下称“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被告对上述地块进行开发建设(项目名称为星河ONE),原告持股比例为40%,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0%,均已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后被告因公司经营、资金周转需求,分多笔向原告陆续借款,原告向被告指定账户转入借款共计人民币23388.6万元。随后,被告通过债转股及归还借款等方式抵消了部分借款。2014年6月25日,被告召开董事会进行决议亦确认原告向其提供了借款的事实。截至目前,被告尚有借款本金人民币6059万元仍未偿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仍拒不偿还。

  综上,原被告间借款事实清楚、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提供的借款。但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违约行为已造成原告重大损失。

  (二)纠纷产生由来

  2011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上海复昭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和复昭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捷兴公司,捷兴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其中:本公司出资1,800万元,持有捷兴公司60%股权;复昭公司出资1,200万元,持有捷兴公司40%股权,并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捷兴公司对渝北区两路组团Ga标准分区1-2、2-1、4-1号宗地(渝开发·星河ONE项目)进行开发建设。(详见本公司于2011年11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内容,公告编号2011-036)

  2011年12月1日,本公司与复昭公司联合以挂牌价59,244万元取得回兴2批次地块288亩,并授权捷兴公司办理土地受让事宜。2012年1月30日,捷兴公司与双方股东分别签订《借款协议书》,其中公司向捷兴公司提供总金额不超过36,000万元的人民币借款,复昭公司向捷兴公司提供总金额不超过24,000万元的人民币借款,借款主要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相关税费及前期费用。捷兴公司与复昭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书》中约定“第三条 乙方(捷兴公司)所借甲方(复昭公司)款项,在项目运营正常后逐笔归还;第四条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借款为无息借款”。

  2013年10月14日,本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重庆捷兴置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股东双方按所持股比例向捷兴公司增资35,000万元,即:本公司增资21,000万元(其中:14,700万元为债转股,6,300万元为货币增资),复昭公司增资14,000万元(其中:9,800万元为债转股,4,200万元为货币增资)。增资完成后,捷兴公司的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变为38,000万元,股东持股比例不变,即:本公司出资22,800万元,持有捷兴公司60%股权;复昭公司出资15,200万元,持有捷兴公司40%股权。(详见本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内容,公告编号2013-045、2013-046)。增资完成后,捷兴公司注册资本38,000万元,双方股东借款33,971.5万元,其中本公司提供借款本金20,382.9万元, 复昭公司提供借款本金13,588.6万元。

  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捷兴公司积极履行《借款协议书》的还款义务,于2021年1月归还双方股东借款11,324万元(公司6,794.4万元,复昭公司4,529.6万元),于2022年4月归还双方股东借款7,500万元(公司4,500万元,复昭公司3,000万元)。截止2023年7月,捷兴公司尚欠股东双方借款本金15,147.5万元(公司9,088.5万元,复昭公司6,059万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其他未结案被诉案件进展情况: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直接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传票【(2023)渝0112民初29921号】;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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