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23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发出。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8月21日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8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15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新坪路7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东晓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8、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0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79,874,05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5.8619%。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7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59,122,78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3.202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13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751,27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6590%。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3人,代表股数20,751,2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590%。
9、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预计新增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内蒙古金河控股有限公司、路漫漫合计持有股份249,358,315股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4、审议通过了《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5、审议通过了《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6、审议通过了《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7、审议通过了《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赫志和袁飞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主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主板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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