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8月21日(星期一)下午1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1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21日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石牛路73号方正电机行政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牛铭奎先生
6、召开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23年8月4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3,374,1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18.722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1,403,0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18.3275%。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人,所持(代表)股份1,971,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0.3952%。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人,代表股份2,753,1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5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78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6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1,971,1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952%。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方正电机(德清)有限公司为公司融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992,8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207%;反对1,38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7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71,8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8276%;反对1,38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17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方正电机(德清)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资产抵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992,8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207%;反对1,38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7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71,8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8276%;反对1,38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17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曹静、郑上俊律师认为,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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