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该协议为开发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该牧光储一体化项目的实施须取得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因此,协议执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该协议的签订不会对公司2023年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的后续进展情况详见“附件”。
一、协议签订概况
2023年8月19日,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粤水电”)与西藏自治区南木林县人民政府签订《南木林县粤水电300兆瓦牧光储一体化项目招商引资合作开发协议》。新疆粤水电拟在西藏自治区南木林县投资建设300MW牧光储一体化项目,总投资约17.3亿元。
公司将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在项目具体实施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本次签署招商引资合作开发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对方的情况介绍
1.交易对方:南木林县人民政府。
2.县长:边巴。
3.办公地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南木林县湘河北路8号。
4.公司与南木林县人民政府不存在关联关系。
5.最近三年,公司未与南木林县人民政府发生类似交易。
6.南木林县人民政府信用状况良好,履约能力有保证。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规模:南木林县粤水电300MW牧光储一体化项目。
2.建设选址:位于南木林县县城东部约7.5km处,南木林镇境内场址为高原山地地貌,四周无遮挡。
3.项目类型及投资额:装机容量300MW的光伏发电项目,配置60MW储能,储能时长4小时,共240MW的储能电站,同时兼顾当地老姓放牧需求的牧光储一体化方式并网发电项目,项目建设用地现状为天然牧草地,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条件下,建设该项目,总投资约17.3亿元。
4.经济效益:项目建成投产后平均每年将为区内贡献约6.7亿度绿色电能,对缓解区内季节性缺电及稳定电网发挥重要作用。预计到项目运行周期结束(运营期25年),可向西藏电网贡献约167.5亿度绿色电能,创造营业收入约57.1亿元,贡献税收约7.4亿元,并有效促进当地老百姓通过出租土地和经营牧草地走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之路增加家庭收入,为带动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项目建设进度
按照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月12日下发关于促进西藏自治区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藏发改能源〔2023〕42号)文件精神,新疆粤水电承诺自双方正式签订本协议后,优先展开保供性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前期及资料收集整理工作,与南木林县人民政府共同努力,力争将该项目列入西藏自治区保供项目建设名录。项目根据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要求时间并网发电。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1.南木林县人民政府的权利和义务
(1)新疆粤水电作为南木林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企业,南木林县人民政府给予新疆粤水电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南木林县人民政府同意并配合协调新疆粤水电在南木林县域内完成该项目前期选址、规划及一些相关工作。
(3)南木林县人民政府在该项目申报过程中,给予新疆粤水电有力的支持。
(4)南木林县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在项目前期及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必要的监督及管理。
2.新疆粤水电的权利和义务
(1)新疆粤水电享有南木林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2)新疆粤水电在开展前期工作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项目获得开发权后,7个工作日内在南木林县注册成立公司,保证项目在建设及运营期按照国家和地方税收政策依法纳税。新疆粤水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公司注册,从而延长项目落地时间。
(3)在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享受国家、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相关的优惠政策。
(4)新疆粤水电投资项目的实施方案、规划设计服从南木林县人民政府的经济发展、城市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和竞争性谈判后开工建设。
(5)新疆粤水电在建设期和投产运营期间,优先为当地百姓提供就业岗位。确保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不变,促进当地老百姓通过出租土地和经营牧草地走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之路增加家庭收入,为带动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四)其他
1.双方合作应共同严格遵守国家、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如与上述政策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最新政策、法规为准。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执行,协议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在执行过程中,若南木林县人民政府因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等原因需变更、延迟或终止该协议、或达不到最低开发收益率,须提前60日以书面告知新疆粤水电,南木林县人民政府单方解除合同,新疆粤水电须积极配合南木林县人民政府解决;新疆粤水电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变更,延迟终止协议,应当提前60日书面告知南木林县人民政府原因,南木林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新疆粤水电协商解决。
3.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协议的履行有利于公司扩大清洁能源发电业务规模,增加发电收入,提高利润水平,提升公司清洁能源发电综合实力,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2.公司具备丰富的投资建设清洁能源发电项目经验、先进技术、充足人员和资金保障,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3.协议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南木林县人民政府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该协议为开发合作的框架性协议,该项目的实施须取得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因此,协议执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合同的签订不会对公司2023年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的后续进展情况详见附件。
2.该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动;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减持计划。
3.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合同履行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备查文件:《南木林县粤水电300兆瓦牧光储一体化项目招商引资合作开发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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