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为2023年8月18日(星期五)下午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8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8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中心区彩田路西京地大厦1008仁智股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温志平先生因公出差无法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董事陈泽虹女士主持本次会议;
6、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14日(星期一);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6,318,1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48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6,201,0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2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721,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4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3,60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1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6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316,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7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翊城律师及景霄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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