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7日收到监事张永胜先生出具的《关于亲属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张永胜先生之子张逍先生于2023年7月27日买入公司股票,于2023年8月4日卖出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张逍先生构成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短线交易的行为,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将于2023年8月26日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张逍先生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不得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并且构成短线交易行为。张逍先生通过上述交易共计盈利人民币1,005元。
截至目前,张逍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张永胜先生及张逍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措施如下:
1、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张逍先生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买卖股票是其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张永胜先生事先并不知晓相关情况,且未告知亲属公司经营相关信息。
张永胜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提醒、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深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张逍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对本次短线交易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张永胜先生和其子张逍先生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张逍先生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张逍先生本次短线交易共计盈利人民币1,005元,已全部上缴公司。
3、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加强合规培训和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公司将进一步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张永胜先生出具的《关于亲属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
2、张逍先生的交易记录。
特此公告。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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