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3-4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及其全资子公司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医药”)为本案的被告,莱美药业及莱美医药分别系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
● 涉案金额:51,457,5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目前尚未生效,不确定性较大,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财务状况最终影响。根据本次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基于谨慎性原则,经公司财经部初步测算,预计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为-51,761,588元。
● 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控股子公司莱美药业及公司控股孙公司莱美医药于近日收到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吉0193民初8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本诉原告: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悦药业”)
法定代表人:任泽波,董事长
2.本诉被告一: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伟民,董事长(截至目前,莱美药业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梁建生)
本诉被告二: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戎钊,总经理
3.管辖法院: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4.案件情况:莱美医药与海悦药业签订了《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双方因在履行《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过程中就独家销售代理权等事项产生诉讼事宜。2022年9月,莱美医药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结果,截至目前,海悦药业已主动履行该二审终审判决中相关义务。具体内容详见莱美药业分别于2020年5月11日、2020年6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3)、《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6)以及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23日、2021年11月17日、2021年11月24日、2022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78、临2021-88、临2021-96)、《关于公司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55)。
2022年2月,海悦药业根据《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履行过程中与莱美医药签订的《购销合同》起诉莱美药业及莱美医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10)。
二、本次诉讼事项一审判决情况
根据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吉0193民初85号,该诉讼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款51,457,500元;
2.被告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08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目前尚未生效,不确定性较大,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财务状况最终影响。根据本次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基于谨慎性原则,经公司财经部初步测算,预计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为-51,761,588元。
2.公司高度重视本次涉诉事项,莱美药业及莱美医药拟于近期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并根据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吉0193民初85号。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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