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事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受理阶段 ,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03,062,643.71元
●由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力生制药”)全资子公司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药业”)与北京金阳利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利康”)因双方签订的《头孢地尼分散片市场代理销售推广服务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金阳利康近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案件已经受理,尚未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案件基本情况
金阳利康与中央药业于2018年12月12日分别签订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及合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的两份《头孢地尼分散片市场代理销售推广服务协议书》(以下分别简称《两年协议》《十年协议》)。在《两年协议》履行期满后,金阳利康与中央药业于2021年1月12日签订 《关于头孢地尼分散片(希福尼)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基于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金阳利康近日起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1)解除与中央药业签订的《十年协议》;(2)请求中央药业支付推广费16,464,495.55元;(3)支付基于《补充协议》其应当获取的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奖励费用1,224,000元;(4)返还市场保证金500,000元;(5)返还预付保证金722,085.31元;(6)支付其预期利益损失共计184,152,062.85元;(7)支付其与下游代理商解约成本损失;(8)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上述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03,062,643.71元)
2、部分资产冻结情况:
金阳利康近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冻结中央药业银行存款203,062,643.7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截至目前,中央药业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累计金额73,041,600.00元。本次冻结不会对公司及中央药业资金周转、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目前,中央药业持有标的公司天士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9720万元人民币的股权被冻结(执行通知书文号:(2023)津02民初298号)以及持有的河北昆仑制药有限公司26471万元人民币的股权被冻结(执行通知书文号:(2023)津02执保64号)。
中央药业目前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日常经营活动未受到上述银行账户及股权冻结事项的影响。截至目前,除上述资产被冻结外,未发现中央药业其他资产存在被冻结的情形。
中央药业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梳理研判认为:金阳利康诉讼请求中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共计184,152,062.85元,占整体诉讼标的额超过90%,该诉讼请求存在明显虚高,以求对中央药业资产达到最大程度的保全冻结之目的。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同时,针对金阳利康上述不合理诉讼请求及其本身存在的违约行为,本公司将督促中央药业做好应诉相关工作,积极采取法律措施,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分阶段持续披露本案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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