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37,214,887元、利息2,809,202元(暂计算至2023年7月6日)、未按期还款的违约金283,896元(暂计算至2023年7月6日)以及诉讼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预计。
一、本次诉讼的情况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交大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集团”、“原告”)就与上海旭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华公司”、“被告一”,现更名为:上海交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顺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翊国际”、“被告二”)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并于近日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为(2023)沪0104民初20103号]。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上海交大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淮海西路55号11楼
法定代表人:吴竹平,职务:董事长
2、被告一:上海交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松隐亭枫公路1915号
法定代表人:周树力,职务:董事长
3、被告二:上海顺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碧路1990号1层
联系地址:上海嘉定区航桂路1000弄264号
法定代表人:周树力,职务:执行董事
(二)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128号
二、案件事实、诉讼请求与理由
(一)案件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于2006年9月15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一出借人民币33,500,00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执行。2020年9月,原告发函致被告一要求归还借款本息。收到函件后,被告一在签收回执中确认了该笔债务,并要求商谈还款计划。
2021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关于上海旭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二转让其持有的被告一 54.11%股权。同时该协议明确,截至2021年6月30日,被告一尚欠原告44,461,109.97元借款。被告二承诺在交割日(即,被告一所在地的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将被告二登记为被告一 的股东之日)起1个月内召开被告一的股东会,形成令原告满意的还款计划。基本要素包括:本息偿还期限不超过18个月,确认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44,461,109.97元作为新的债务本金,并自2021年7月1日起按1年期LPR上浮10%作为利息,并向原告提供相应决议、促使被告一签订书面还款协议。如果被告二无法促使被告一履行前述事项的,则由被告二代被告一向原告按照《关于上海旭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令债权人满意的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协议约定:“令债权人满意的还款计划”为,交割日起6个月内还款本息不低于40%;交割日起12个月内还款本息不低于40%;交割日起18个月内偿还剩余全部本息。还款金额按照以下顺序抵偿:①期间利息;②本金。2021年9月9日,被告一向原告偿还了7,617,578元。合同还约定,被告二未能按照约定还款的,按照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违约金。但至今,被告二仍未促使被告一向原告出具协议约定的“令债权人满意的还款计划”,被告二也未代被告一向原告偿还首笔欠款。
(二)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7,214,887元,利息2,809,202元(暂计算至2023年7月6日);
2、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未按期还款的违约金283,896元(暂计算至2023年7月6日);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准确预计。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权益,并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为(2023)沪0104民初20103号];
2、《民事起诉状》。
以上事项,特此公告。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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