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或“公司”)于2023年8月2日收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3)浙0302民初4554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年4月19日,公司收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公司因银行借款逾期,被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2)。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3)浙0302民初4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华仪电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8400万元、逾期利息(截至2023年7月24日的逾期利息4175675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8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25%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2、若被告华仪电气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的不动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优先受偿的范围与合同编号为C191225MG3331081《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2383万元;
3、被告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与合同编号为C211209GR3335617《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以最高债权本金1.2亿元及相应利息为限;
4、被告陈道荣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与合同编号为C211209GR3335618《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以最高债权本金1.2亿元及相应利息为限;
5、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8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73899元,由被告华仪电气、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陈道荣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案件进程情况
上述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在上诉期限内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四、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应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公司已在负债中相应列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较小,主要为诉讼费用的影响。
五、其他说明
本公司将对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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