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辞职以及聘任财务总监、补选董事的公告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辞职以及聘任财务总监、补选董事的公告
2023年08月03日 01:16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辞职的情况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财务总监娄红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娄红女士因个人原因, 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辞去职务后,娄红女士还继续担任公司控股子公司国润黄金(深圳)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深圳市新永通机动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汽车工业贸易有限公司董事及总经理、深圳市中天实业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特力新永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及总经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娄红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娄红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公司董事会对娄红女士任职期间对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聘任财务总监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聘任黄田阳女士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补选董事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十届董事会董事成员的议案》, 董事会推荐黄田阳女士为公司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以及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补选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8月2日

  证券代码: 000025、200025 股票简称:特力A特力B 公告编号: 2023-035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在2023年7月31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召开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3年8月2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到8名,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根据公司总经理吴锐楷先生的提名,聘任黄田阳女士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黄田阳女士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辞职以及聘任财务总监、补选董事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十届董事会董事成员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推荐黄田阳女士为公司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以及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辞职以及聘任财务总监、补选董事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8月2日

  黄田阳女士简历:

  黄田阳,女,1983年12月生,汉族,管理学学士。历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审计员,本公司财务部合并报表岗,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会计专员、会计经理、会计高级经理、副总经理。黄田阳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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