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
2023年08月03日 01:09 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688290         证券简称:景业智能        公告编号:2023-04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发行数量及价格

  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发行数量:3,309,714股

  发行价格:63.77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11,060,461.78元

  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04,741,308.84元

  ● 预计上市时间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业智能”“公司”或“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新增3,309,714股股份已于2023年8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共9家,全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的有关规定执行。

  ●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 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之前,公司股本为98,880,000股;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3,309,714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总股本增加至102,189,714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来建良先生。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股东大会授权

  2023年4月10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议案》《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等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授权期限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董事会审议

  2023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2023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确认了本次发行竞价结果,同时审议并确认了《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2023年6月13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137号)。2023年6月16日,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对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2023年6月20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

  2023年7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03号),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及最终发行情况,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3,309,714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未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3,849,361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3、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5月29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63.77元/股。

  4、募集资金及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1,060,461.78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319,152.9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4,741,308.84元。

  5、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纽富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纽富斯雪宝1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22L-CT001沪)、沈阳兴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途健辉3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沣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沣途沣泰叁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投飞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联裕远7号资产管理产品。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6、保荐人及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证报告》(天健验〔2023〕382号),经验证,截至2023年7月20日止,主承销商收到9家特定对象汇入的本次发行申购资金共计人民币211,060,461.78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83号),经审验,截至2023年7月21日止,上市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09,71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11,060,461.78元,扣除发行费用6,319,152.9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04,741,308.84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3,309,714.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01,431,594.84元。

  2、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2023年8月1日,发行人本次发行新增的3,309,714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共计9家获配对象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均为6个月。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认为: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组织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要求。

  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股票配售过程、发行股份限售期,包括《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范围和发送过程、发送缴款通知书、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与承销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获得必要的批准、授权和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主体资格、缴款、验资符合《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涉及的法律文书真实、合法、有效,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尚需办理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依据投资者填写的《申购报价单》,并根据《发行与承销方案》及《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认购对象和认购价格确定原则,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63.77元/股,最终发行规模为3,309,71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11,060,461.78元。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9名,均为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发送的对象,未有不在邀请名单中的新增投资者。发行具体获配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本次发行的股票完成登记至相关方名下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因公司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发行对象简介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深圳纽富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纽富斯雪宝1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22L-CT001沪”)

  4、沈阳兴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途健辉3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5、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沣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沣途沣泰叁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6、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杭州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投飞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9、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联裕远7号资产管理产品

  1、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交易;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与其他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3 年 8 月1日公司前十大股东信息,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变动表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及最终发行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3,309,714股(有限售条件)。本次发行完成后,来建良先生控制公司40.48%的股份,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均会有所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产结构得到优化,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高端核技术装备制造基地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方向和战略布局,有效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巩固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从而提升公司长期盈利能力及综合竞争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六、本次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17层1703、1704

  保荐代表人:毛宗玄、俞瑶蓉

  项目协办人:袁佳

  联系电话:0571-85783757

  传真号码:0571-85783771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国浩律师楼2号楼、15号楼

  经办律师:杨钊、王晓丽、王正

  电话:0571-85775888

  传真:0571-85775888

  (三)审计机构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郑启华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B座

  经办注册会计师:吕安吉、李志媛

  电话:0571-88216888

  传真:0571-88216999

  (四)验资机构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郑启华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B座

  经办注册会计师:吕安吉、李志媛

  电话:0571-88216888

  传真:0571-88216999

  特此公告。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日

  证券代码:688290         证券简称:景业智能         公告编号:2023-044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比例

  被动稀释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比例被动稀释减少,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来建良先生控制的杭州行之远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之远”)、杭州智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航投资”)以及个人合计持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数为41,363,4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41.83%被动稀释至40.48%,持股比例合计减少1.35%。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被动稀释减少。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03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09,714股,上述新增股份已于2023年8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98,800,000股增加至102,109,714股。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来建良先生控制的行之远、智航投资以及个人合计持有公司41,363,482股,持股数量未变,持股比例稀释至40.48%,来建良先生仍将保持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及相关承诺的情形。

  3、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将根据股东后续持股变动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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