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意向书签署概况
近日,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浙江万马高分子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马高分子集团”)与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石化”)、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华东销售”)三方在上海签署《战略合作意向书》,各方将基于各自产品、技术及服务等优势,进行战略合作,共同推动110kV及以上超高压电缆料的开发和应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意向书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中国主要的炼油化工一体化企业之一,也是国内重要的成品油、中间石化产品、合成树脂和合成纤维生产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2291W,法定代表人:万涛,注册资本:1079928.55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1993-06-21,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48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纤维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热力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业管理;住房租赁;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燃气器具生产;成品油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特种设备出租;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检验检测服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上海石化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负责人:孔全,成立日期:2005-0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775784488T,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经营范围:销售化工产品、石化产品、化肥,危险化学品的批发(详见许可证),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仓储,详见许可证。中石化华东销售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战略合作意向书的主要内容
供方: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供方代理: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需方:浙江万马高分子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1.合作目的:供方发挥中国石化产、销、研一体化优势,为需方提供一体化的服务,助力需方成为全球电线电缆行业最有价值企业;需方发挥行业影响力和技术优势,协助供方推广新产品和行业定制产品,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推广供方产品,确保供方战略供应商地位;供方代理独家代理销售供方生产的树脂产品,发挥沟通协调作用,推动合作项目。
2.合作方向:供需双方技术人员密切合作,以供方生产基料,需方改性的方式,在供方现有LDPE装置上,联合开发 110kV 及以上超高压电缆基料;需方在供方厂区附近新建厂房,投入生产线,双方力争通过管道输送或槽车装运方式运输树脂原料,深度合作;各方考虑共同加深合作,充分发挥和利用各方在能源化工和电线电缆行业的资源和优势,共同培养研发和生产团队、发展合作业务。
3.本意向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前如无异议,则顺延 5 年。
4.本合作意向书的订立,仅表达了各方的合作意愿,并不表示各方就联合开发 110kV 及以上电压电缆原料、新建厂房、成立合资公司或达成协议或合同等事宜承担具有约束力的责任,亦不对各方发生法律效力(除了保密义务),如各方最终未达成一致并签署合同或本意向书有效期结束后各方亦未最终签署相关协议,则各方互不承担责任。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作依托各方在能源及材料领域的研发、技术、产品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探索新的合作模式,在新品研发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合作。
本次《战略合作意向书》的签署有助于构建长期、稳定的良好合作关系,有助于加强上下游协作、促进各方业务发展,对公司落实“一体两翼”的战略规划具有积极作用。本次签署的为合作的框架性条款,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如合作逐步实施并顺利开展,预计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五、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意向书》为各方合作的框架性条款,除保密条款外, 不为各方创设实质性权利义务,不构成追究一方违约责任的依据。
2.本意向书的签署为三方推进具体项目合作奠定了基础,三方将根据意向书安排适时推进合作,但具体协议的签订有赖于后续工作的开展情况,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3.本意向书不涉及具体订单和金额,对公司本年度和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需根据具体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三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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