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7月26日下午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7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6日上午9:15至2023年7月26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3年7月19日(星期三)
3、会议地点:江苏省无锡市兴阳路1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陈凤军先生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63,474,8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62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63,474,8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62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3、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提案1.00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474,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地址并修改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474,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以上提案均为特别表决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张璐、徐子弘。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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