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3年07月12日 01:57 证券时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一”)、《关于对赵涛、赵超、王宝才、蒲晓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二”),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一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损失计提不准确。根据国家医保局通知,你公司子公司通化谷红制药有限公司和吉林天成制药有限公司的主要产品谷红注射液、复方曲肽注射液和复方脑肽节苷脂注射液将在2020年至2022年陆续调出各省级医保目录。但你公司相关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未充分关注该政策的影响,未充分分析相关产品全面退出各省医保目录对收入的影响,导致部分年度商誉减值损失计提不准确。2023年5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经重新测算追溯调整2021年商誉减值1.27亿元,该更正事项分别影响2021年度、2022年度净利润-1.27亿元、1.27亿元。公司上述行为导致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是信息披露不及时。2020年3月份,你公司子公司吉林天成制药有限公司的主要产品复方曲肽注射液被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暂停生产销售,直至2020年11月份才恢复生产和销售。该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决策具有较大影响,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当不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会计准则的学习,切实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二

  “赵涛、赵超、王宝才、蒲晓平:

  近期,我局对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长制药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损失计提不准确。根据国家医保局通知,步长制药子公司通化谷红制药有限公司和吉林天成制药有限公司的主要产品谷红注射液、复方曲肽注射液和复方脑肽节苷脂注射液将在2020年至2022年陆续调出各省级医保目录。但公司在相关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未充分关注该政策的影响,未充分分析相关产品全面退出各省医保目录对收入的影响,导致部分年度商誉减值损失计提不准确。2023年5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经重新测算追溯调整2021年商誉减值1.27亿元,该更正事项分别影响2021年度、2022年度净利润-1.27亿元、1.27亿元。公司上述行为导致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是信息披露不及时。2020年3月份,步长制药子公司吉林天成制药有限公司的主要产品复方曲肽注射液被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暂停生产销售,直至2020年11月份才恢复生产和销售。该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决策具有较大影响,但公司未及时披露。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赵涛、赵超、王宝才对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损失计提不准确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赵涛、赵超、蒲晓平对信息披露不及时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关责任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增强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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