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尚在上诉期内,判决未生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本次案件判决金额人民币407.1575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判决尚未生效,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并积极采取上诉等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本次诉讼进展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燃长通”)
被告: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秦川物联”)
2021年12月2日,公司收到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华燃长通的《起诉状》及传票等相关材料,华燃长通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公司列为被告,提起诉讼。2022年3月18日,公司收到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华燃长通的《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及传票等相关材料,华燃长通起诉公司承担的违约金、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由521.00万元变更为1,072.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冀0408民初573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解除华燃长通与秦川物联签订的《HT-20191220-0002产品购销合同》;
2、秦川物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华燃长通违约金333万元;
3、秦川物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华燃长通律师费46.18万元;
4、秦川物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华燃长通垫付的鉴定费25.1475万元;
5、驳回华燃长通要求秦川物联支付购买保函费1.563万元、更换燃气表损失160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2万元,减半收取4.66万元,华燃长通负担2.33万元,秦川物联负担2.33万元。保全费0.5万元,由秦川物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判决尚未生效,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并积极采取上诉等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本次诉讼进展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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