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一)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派方案为:以2022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431,058,320股为基数(其中,A股总股本392,778,320股;B股总股本38,280,000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2,069,632.96元,不送红股,不转增股本。若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本公司将按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每10股应分得的现金红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二)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派方案一致;
(四)本次实施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31,058,3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8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252元;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28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A股持有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B股非居民企业、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 0.252元,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境内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28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5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28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股股息折算汇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23年5月19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8996)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A股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7月1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7月12日。
本次权益分派B股最后交易日为:2023年7月1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7月12日,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7月14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3年7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截止2023年7月14日(最后交易日为2023年7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3年7月1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2023年7月1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B股股东于2023年7月14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六、其他事项说明事项
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
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23年7月28日前(含当日)与本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本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特力大厦3楼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联系人:刘梦蕾 电话:0755-88394183
传真:0755-83989369
八、备查文件
(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二)公司十届董事会第七次正式会议决议;
(三)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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