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23年07月06日 02:06 证券时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已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电国际”、“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郴电格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环保”)为本案一审阶段被告,二审阶段被上诉人。

  ●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格瑞环保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郴州中院”)送达的(2023)湘10民终68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郴电格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9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经招投标程序后签订了《郴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案涉工程于2021年12月7日完成审计程序,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施工合同》关于“承包人对账后对审计结果不认可的,双方协商不成的,发包人仍按结算审计结果履行合同,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二十条争议解决办法处理”的约定,提起诉讼。

  (三)一审情况

  2023年2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根据北湖区法院出具的(2022)湘1002民初4652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http://www.sse.com.cn。

  (四)二审情况

  上诉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2)湘1002民初4652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根据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10民终68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900元,由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为二审(终审)判决,该判决有效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排除了子公司格瑞环保的诉讼法律风险,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

  四、备查文件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10民终68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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