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河北法制报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小兰(化名)在省会一家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今年5月合同到期后,小兰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解聘协议。企业给小兰发放了全部工资、补偿金,并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
可时隔一周,小兰感觉自己不想吃饭,恶心呕吐,便去医院检查,结果发现自己已经怀孕。想到怀孕重新找工作不易,小兰便找到原单位,称自己已经怀孕,要求单位撤销解聘协议。单位则称,小兰离职手续已经办完,双方已无任何关系,拒绝了小兰的请求。
郁闷的小兰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像她这种情况,能否要求单位撤销解聘协议,重新回单位上班。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斌。
马律师称小兰与单位已经签订解聘协议,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不能要求单位撤销解聘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小兰能否要求单位撤销解聘协议,关键在于该解聘协议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
民事法律意义上“重大误解”指的是对行为的内容构成重大误解。本案中,行为的内容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协议的内容。小兰与用人单位对协议内容不存在重大误解,并在协商一致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上签字,且该协议内容也不存在显失公平之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兰应知悉且须承担其签字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至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在订立协议时,对自身状况是否存在认识偏差,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误解的范畴,因此小兰不能以自己在签订解聘协议时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
马律师在此提醒,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享有特殊劳动保护,但是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法律并不禁止。因此各位劳动者在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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