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7月4日讯(记者 彭科峰)基层金融案件可以说是无奇不有。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官网发布消息,称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富能公告送达《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柳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银保监罚决字〔2023〕18号)。
李富能违法的事由,系在中国农业银行柳城县支行客户经理期间,直接实施了不规范解押押品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决定给予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的行政处罚。
7月4日,财联社记者查询发现,这起罚单背后的案情并不简单。
相关文书显示,李富能瞄准自助循环授信期限内的漏洞,多次在贷款人还清贷款之后再冒他人名义骗取贷款供自己使用,此后不但自己没能还钱,还导致无辜农户被中国农业银行柳城县支行起诉还钱,所幸法院最终“主持了正义”。
李富能冒用他人名义贷款逾期不还
7月4日,依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财联社记者找到了李富能相关的违法行为——假冒多名农户名义贷款后转为自己使用。
2015年5月14日,广西柳城县的两名农户邓建平、刘彦明因购买肥料及农药的需要,来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自愿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
这份借款合同约定:该笔自助可循环贷款额度为20万元,有效期为从2015年5月14日至2018年5月13日止,在此有效期限内,银行向邓建平提供贷款,邓建平可随借随还,通过自助借款方式提款、还款,但借款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的可循环借款额度,单笔借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这笔借款的用途为购肥料及农药;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同时,邓建平、刘彦明自愿用其共有的位于柳城县的房屋作担保。
2015年5月25日,邓建平、刘彦明以上述自助方式在银行办理了20万元借款,并于2015年10月2日还清了该笔借款,同时银行也申请对两人担保的房屋进行解押。但没想到的是,3年之后,中国农业银行柳城县支行却将两人告上法院,要求归还20万借款。
明明早已还清借款,为何还被银行起诉?有关部门介入后,查明了真相。原来在2018年2月22日、23日,李富能利用邓建平、刘彦明名义,通过自助借款方式从银行获得本案两笔借款共计20万元供自己使用。案发时,该两笔借款尚有本金198899.37元及相关利息仍未归还。而且,李富能最终也承认该笔借款为自己所为。
多名无辜农户被银行起诉 法院均驳回
最终,2019年9月,在上述诉讼中,法院驳回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的起诉,判决李富能归还借款本金198899.37元及利息10144.58元。
另外一份文书还显示,农户刘柳波于2013年1月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签署借款合同,约定从2013年1月11日至2016年1月10日止,在此有效期限内,银行向刘柳波提供贷款,刘柳波可随借随还,通过自助借款方式提款、还款,但借款余额不得超过49万元的可循环借款额度,单笔借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合同签订后,刘柳波曾在银行贷过款,但均已还清,且原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也已解押。
不过,2016年1月13日,李富能以刘柳波名义通过自助借款方式从银行获得本案借款49万元供自己使用,最终本金581512.88元及相关利息未能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同样起诉了刘柳波的家属要求还款,但也被法院驳回,裁定由李富能还钱。
第三份文书也显示了李富能类似的作案手段。2017年9月29日、30日,李富能以农户甘新志、蓝有菊名义通过自助借款方式从银行获得两笔借款共计14万元供自己使用,到2018年9月28日、2018年9月29日还款期限届满时止,该两笔借款本金共计14万元及相关利息仍未归还。法院同样驳回了银行要求农户还钱的起诉。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近年来银行基层员工冒用他人名义贷款不还的案例不在少数。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份文书就显示,2004年至2011年期间,王某某利用在平舆县杨埠镇信用社、庙湾镇信用社担任信贷员、信用社主任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冒用他人姓名进行贷款诈骗合计14笔1548000元。
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财联社记者表示,由于工作关系,银行基层员工能够轻易获得他人的信息,如果自己具有审核放贷的权限,那么冒用他人名义贷款就会更容易。客观来看,银行应当在各类贷款的审核上更加严格审慎。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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