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暨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告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暨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告
2023年07月05日 01:31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2023年实施了配股,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2023年5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20,000,000元变更为457,565,767元,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2023年5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2023年7月4日,公司完成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由“肆亿贰千万圆整”变更为“肆亿伍仟柒佰伍拾陆万伍任柒佰陆拾柒圆整”,其他登记事项不变。

  一、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4日

  证券代码:300475 证券简称:香农芯创 公告编号:2023-067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接受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担保事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公司申请借款提供担保,全资子公司已履行其内部审议程序;

  2、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与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产元通”)签署完毕的《典当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浙元通典2023第015号,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主合同”)、《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浙元通质2023第015号,以下简称“《质押合同》”)、《质押补充协议》(合同编号:浙元通质补2023第015号,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聚隆景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隆景润”)与物产元通签署完毕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浙元通保2023第015号,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基于上述协议,物产元通同意向公司提供人民币7600万元借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因上述借款将持有的761万股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362)的限售流通股股票质押给物产元通,聚隆景润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担保审议程序

  聚隆景润已履行其内部审议程序,同意为公司向物产元通申请借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三、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702883810

  法定代表人:张旭洋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7-12-29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白沙泉83号101室

  经营范围:经营典当业务(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当经营许可证》)

  物产元通成立于2007年12月29日,由国家商务部核准设立,是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现代金融服务企业。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世界500强”,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与物产元通无关联关系。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合同》主要内容

  1、出典方(借款人、甲方):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典方(债权人、乙方):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2、借款金额:人民币7600万元

  3、借款期限:2023年7月4日至2023年12月30日

  4、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二)《质押合同》主要内容

  1、出质人(担保人、保证人、甲方):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债权人、乙方):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2、质押担保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指自2023年7月4日至2026年7月3日(债权确定期间)因借款人向乙方申请典当借款(包括续当)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典当综合服务费、借款人应支付给乙方的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债务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未履行部分的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进行计算)等。被担保的债权数额(最高额债权数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亿伍仟肆佰捌拾伍万捌仟玖佰元整。

  3、质押担保期限:财产担保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为止。

  (三)《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出质人(担保人、保证人、甲方):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债权人、乙方):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2、被担保的主债权:自债权确定期间乙方与借款人发生典当借款业务(包括续当)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包括典当借款本金、利息、典当综合服务费、借款人应支付给乙方的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其最高担保额为人民币金额(大写)贰亿伍仟肆佰捌拾伍万捌仟玖佰元整。

  3、质押财产的交付和质权登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必须办理质押登记才设立的质权,出质人应按照质权人要求及时到有关质押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出质人必须按照质权人要求及时办妥质押登记手续,并将质押财产的权利凭证、权属证明、质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质权人保管。

  4、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四)《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深圳市聚隆景润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2、被保证的债权:自债权确定期间因借款人向乙方申请典当借款(包括续当)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应偿还的全部借款本息以及应支付给乙方的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上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拍卖费、律师费等)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债务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未履行部分的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进行计算)等。保证最高额为人民币金额(大写)贰亿伍仟肆佰捌拾伍万捌仟玖佰元整。如聚隆景润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按履行的金额对最高额作相应递减。在该最高额内,聚隆景润对乙方和借款人在上述期限内发生的典当借款(包括续当)均提供担保,而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也不论借款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包括续当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上述期间。

  3、保证方式:聚隆景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5、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的数量和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到本公告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累计担保(含反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3.64亿元(美元合同汇率按照2023年7月4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对7.2046元人民币计算。不含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对同一债务提供的复合担保只计算一次),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3.42%。截止到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物产元通签订的《典当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浙元通典2023第015号)、《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浙元通质2023第015号)、《质押补充协议》(合同编号:浙元通质补2023第015号);

  2、聚隆景润与物产元通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浙元通保2023第015号);

  3、聚隆景润内部决策文件。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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