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及于2023年3月15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珠海格之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之格数码”)提供新增不超过6亿元的担保额度,为全资子公司珠海纳思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思达信息技术”)提供新增不超过13亿元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新增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二、担保进展情况
1、2023年6月25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格之格数码在《最高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1.00亿元的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延迟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2、2023年6月30日,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湾仔沙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纳思达信息技术在《最高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1.50亿元的担保,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上述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198.68亿元,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05.80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6.65%;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2.80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8.06%。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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