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再次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再次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2023年07月05日 01:30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310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要求公司在2023年6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将年报问询函回复时间延期至2023年7月4日前,具体内容请详见2023年6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的公告》(2023-32)。

  鉴于《年报问询函》回复涉及的内容较多且内部审核程序尚未完成,公司预计无法在2023年7月4日前完成全部回复工作,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计划延期至2023年7月10日前回复《年报问询函》。延期回复期间,公司将积极推进《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此次延期回复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 谅解。《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股票代码:000068 股票简称:华控赛格 公告编号:2023-33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标的:同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投资”)持有的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同方环境”)的50%(以下指同方环境20.25%股权)及相应收益;

  4.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根据《协议书》约定:“公司先行垫付可能产生的律师费、诉讼/仲裁费、差旅费及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在确认可取得同方环境相应比例的股份之日起10日内,上海迈众向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如最终未能取得同方环境相应比例的股份,则由公司自行承担前述费用。”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案件进展情况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取得同方环境相应比例股权事宜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3年6月5日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请详见2023年6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2023-31)。

  2023年6月25日,公司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同方投资名下216,172,8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于2023年7月3日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3)鲁07民初100号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大工业区兰竹大道以北CH3主厂房。

  法定代表人:孙波,董事长。

  被申请人:同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开发区玉清东街13159号(高新大厦909室)。

  法定代表人:温予,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同方投资有限公司、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同方投资有限公司名下216,172,8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将来判决裁定得以顺利执行,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同方投资有限公司名下216,172,8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说明

  本次公告前,除上述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定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根据《协议书》约定:“公司先行垫付可能产生的律师费、诉讼/仲裁费、差旅费及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在确认可取得同方环境相应比例的股份之日起10日内,上海迈众向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如最终未能取得同方环境相应比例的股份,则由公司自行承担前述费用。”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二)公司将及时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民事裁定书》(2023)鲁07民初100号;

  (二)《协助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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