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年06月27日 05:1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深科技         公告编码:2023-046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与会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6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该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5月3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全体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8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事项: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经董事会研究审议,鉴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拟授予权益包括26万份股票期权。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01人调整为396人,合计授予数量由4,681.76万份调整为4,655.76万份,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3,812万份调整为3,786万份,预留授予数量仍为869.76万份。

  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公告2023-048号《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公告》。

  审议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经董事会研究审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3年6月26日作为授予日,向396名激励对象授予3,786万份股票期权,授予价格为11.39元/份。

  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公告2023-048号《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公告》。

  审议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深科技         公告编码:2023-047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6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该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5月3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全体监事,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事项: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参与本激励计划,同意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01人调整为396人,合计授予数量由4,681.76万份调整为4,655.76万份,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3,812万份调整为3,786万份,预留授予数量仍为869.76万份。

  审议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以2023年6月26日作为授予日,向396名激励对象授予3,786万份股票期权,授予价格为11.39元/份。

  审议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深科技       公告编码:2023-048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公告

  作为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查阅有关规定后,就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相关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满足。

  (三)本次拟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根据公司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23年6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并同意以2023年6月26日为股票期权授予日,以11.39元/份的价格向396名激励对象授予3,786万份股票期权。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邱大梁  白俊江  周俊祥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深科技         公告编码:2023-049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与会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2023年6月26日

  2、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数量:3,786万份

  3、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11.39元/股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6月26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以2023年6月26日为股票期权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9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786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 本激励计划简述

  《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于公司2023年5月30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工具: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01人,具体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键中层管理者、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预留股票期权用于优秀人才的吸引与激励,主要面向新增的核心骨干等,该部分预留期权将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由董事会审议明确授予对象。

  4、授予数量:首次授予3,812.00万份,预留不超过869.76万份。

  5、授予价格:11.39元/份。

  6、行权安排: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72个月。

  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计划的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24个月、36个月、48个月。预留部分等待期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一致。

  在本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下列期间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

  ■

  (二) 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2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3、2023年4月7日晚,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资委《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128号),国资委原则同意深科技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4、2023年4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针对已经公示的本次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5、2023年5月30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5月31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6、2023年6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国浩(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满足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为: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派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2021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不低于12.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2021年度两个年度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平均值不低于10.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021年营业利润率不低于3.00%。

  注:1.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平均净资产

  2.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利润总额+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财务利息净支出,其中: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来自于现金流量表附表列示数据;利润总额指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利润总额;财务利息净支出=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的利息支出-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的利息收入;平均净资产为期初与期末所有者权益之和的算术平均。

  3.上述“净资产现金回报率、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营业利润率”指标计算时均需剔除金融衍生品带来的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激励对象授予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级及以上。

  综上,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一)、(二)中的任一情形,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达标,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中5名对象因离职不再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取消拟向其授予的股票期权共计26万份。

  根据公司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401名变更为396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812万份变更为3,786万份。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四、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2023年6月26日

  2、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数量:3,786万份

  3、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人数:396人

  4、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11.39元/股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72个月

  6、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计划的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24个月、36个月、48个月。

  7、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未达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内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8、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秘书钟彦2021年年薪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授予的股票期权权益不超过其同期薪酬总水平的30%;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 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对首次授予的3,786.00万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每份股票期权公允价值为9.18元,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价值为34,755.48万元。相关估值输入和结果如下表所示。

  ■

  以2023年6月26日作为首批股票期权授予日,则2023年至2027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模拟估算见下表:

  ■

  由本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股票期权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

  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计划给公司带来的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最终影响结果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 激励对象行权时认购公司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行权时认购公司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为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 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6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本次拟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满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以2023年6月26日为股票期权授予日,并同意以11.39元/份的价格向396名激励对象授予3,786万份股票期权。

  八、 监事会意见

  本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以2023年6月26日作为授予日,向396名激励对象授予3,786万份股票期权,授予价格为11.39元/份。

  九、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的首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5、《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深科技         公告编码:2023-050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与会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6月26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2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2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3、2023年4月7日晚,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资委《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128号),国资委原则同意深科技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4、2023年4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针对已经公示的本次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5、2023年5月30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5月31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6、2023年6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国浩(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 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参与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拟授予权益包括26万份股票期权。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401人调整为396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总数由4,681.76万份调整为4,655.76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3,812万份调整为3,786万份,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仍为869.76万份。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授予的其他内容与2023年5月30日经公司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相关内容一致。上述调整事宜经公司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相关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 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属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事项,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超出公示的《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范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

  六、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的首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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