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ST弘高 公告编号:2023-046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第一项议案:《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议案》、第二项议案:《关于修订〈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第三项议案:《关于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议案》审议未获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通知时间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23年5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
2、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6月7日(星期三)13: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7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6月7日下午15:00。
4、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东村文化创意产业园 G1-1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宁先生
7、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 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94,923,6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002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5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23,171,4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589%。
(2) 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71,752,2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7432%。
(3) 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3,171,4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589%。
(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议案》未获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21,08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8159%;反对173,586,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0537%;弃权254,1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6,7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1,08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863%;反对1,8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171%;弃权254,1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6,7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66%。
2、 审议《关于修订〈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未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1,551,5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0564%;反对173,371,1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9431%;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551,5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091%;反对1,61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866%;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
3、 审议《关于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议案》未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1,356,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9561%;反对173,566,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0434%;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356,0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1653%;反对1,81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303%;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朱旭琦、李健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7日
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ST弘高 公告编号:2023-047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薛浩先生、苏江先生、彭忠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近日,薛浩先生、苏江先生、彭忠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其在董事会下设相关专门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薛浩先生、苏江先生、彭忠先生原任期至2024年11月18日止,辞职生效后将不再在公司任职。
薛浩先生、苏江先生、彭忠先生在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上述独立董事辞职前,公司董事会成员11名,其中独立董事7名。上述独立董事辞职后,公司董事会剩余成员8名,其中独立董事4名,包括具有财务会计专业人士。薛浩先生、苏江先生、彭忠先生辞职不会导致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低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公司董事会对薛浩先生、苏江先生、彭忠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及董事会工作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7日
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ST弘高 公告编号:2023-048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截至 2023 年 6月7日,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十七个交易日低于 1 元。即使后续三个交易日连续涨停,公司股票也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 1 元/股,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2.3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连续十个交易日出现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情形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2.1 条的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 A 股股票或者仅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股,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截至 2023 年 6月 7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十七个交易日低于1元/股,即使后续三个交易日连续涨停,公司股票也将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二、历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2.3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连续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股,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
公司于 2023 年5月30日、5月31日、6月1日、6月2日、6月5日、6月6日、6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本公告为公司可能触发面值退市的第八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三、其他风险提示
1、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条(二)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3年4月28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2022年度,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另2022年度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银行账号尚未全部解除冻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8.1条(六)(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继续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公司于2023年1月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截至公告日,立案调查尚未有最终结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咨询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7日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朱旭琦律师、李健律师参加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3年5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 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2023年6月7日13: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东村文化创意产业园 G1-1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7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60名,代表公司股份194,923,6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0021%。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公司股份171,752,2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74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59名,代表公司股份23,171,4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58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就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中国结算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议案》《关于修订〈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议案》未获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08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8159%;反对173,586,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0537%;弃权254,1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6,7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4%。
2.《关于修订〈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551,5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0564%;反对173,371,1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9431%;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3.《关于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356,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9561%;反对173,566,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0434%;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356,0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1653%;反对1,81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303%;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由本所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见证律师:
袁华之 朱旭琦
李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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