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及两名分析师收警示函 研报观点不审慎等

西南证券及两名分析师收警示函 研报观点不审慎等
2023年06月06日 15:38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6日讯 证监会重庆监管局网站今日公布了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南证券”,600369.SH)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重庆证监局发现西南证券在发布研究报告业务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业务管理方面:一是内部控制及流程管理不健全,存在研究对象移出覆盖池未履行内部审核程序、个别调研活动审批时间滞后、质控合规对投研系统平台“提示”项目下的异常情况无处理记录等情形;二是考核激励不合理,存在研究销售人员参与研究人员考核、部分兼职合规人员未由合规负责人考核等情形。 

  二、研究报告具体问题方面:一是个别研究报告观点不审慎,依据不足;二是个别研究报告数据来源标注不明、数据有误;三是个别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存在分析与结论逻辑一致性不足、盈利预测不审慎、内容相关描述与事实不符、风险披露缺少定量分析等情形;四是个别研究报告质控审核时未上传估值模型底稿。 

  重庆证监局指出,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七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五条以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西南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日,证监会重庆监管局网站还发布了《关于对杨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池天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重庆证监局发现杨浩署名发布的《凯盛新材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创新型化工企业,竞争力强,成长性突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研究报告分析与结论一致性不足,盈利预测不审慎,个别内容表述与事实不符;二是在风险披露时对相关项目风险缺少定量分析。上述行为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九条和《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杨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重庆证监局发现池天惠在未取得证券分析师资格的情况下,未经审核在未报备微信群发布研究观点,且数据来源不明,结论不审慎,引发负面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池天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发现,杨浩于2022年7月13日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目前的登记状态为正常;池天惠于2022年10月10日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目前的登记状态为正常。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发布研究报告业务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业务管理方面 

  一是内部控制及流程管理不健全,存在研究对象移出覆盖池未履行内部审核程序、个别调研活动审批时间滞后、质控合规对投研系统平台“提示”项目下的异常情况无处理记录等情形;二是考核激励不合理,存在研究销售人员参与研究人员考核、部分兼职合规人员未由合规负责人考核等情形。 

  二、研究报告具体问题方面 

  一是个别研究报告观点不审慎,依据不足;二是个别研究报告数据来源标注不明、数据有误;三是个别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存在分析与结论逻辑一致性不足、盈利预测不审慎、内容相关描述与事实不符、风险披露缺少定量分析等情形;四是个别研究报告质控审核时未上传估值模型底稿。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七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五条以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3年6月2日 

  关于对杨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杨浩: 

  经查,发现你署名发布的《凯盛新材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创新型化工企业,竞争力强,成长性突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研究报告分析与结论一致性不足,盈利预测不审慎,个别内容表述与事实不符;二是在风险披露时对相关项目风险缺少定量分析。 

  上述行为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九条和《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3年6月2日 

  ? 

  关于对池天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池天惠: 

  经查,发现你在未取得证券分析师资格的情况下,未经审核在未报备微信群发布研究观点,且数据来源不明,结论不审慎,引发负面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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