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本次会议于2023年6月5日下午2:00,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科技大道2159号,万马创新园万马办公大楼6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62,109,172股,占公司总股本1,035,489,098股的34.9699%,占扣除公司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1,005,158,336 股的36.025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或其授权代表10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4,352,318股,占万马股份股本总额的0.4203%。
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357,756,8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5496%,占扣除公司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1,005,158,336 股的35.5921%;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4,352,3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203%,占扣除公司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1,005,158,336 股的0.4330%。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614,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73%;反对1,494,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57,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614%;反对1,494,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3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614,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73%;反对1,494,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57,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614%;反对1,494,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3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614,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73%;反对1,494,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857,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614%;反对1,494,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3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
根据公司2023年5月1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赵健康作为征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本次股东大会中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结束时间(2023年5月31日15:00),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0名,代表股份0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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