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05月31日 05:3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30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30日上午 9:15-9:25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30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B区元创国际1810会议室

  3、召集人: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潇先生

  5、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23日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7、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32人,代表股份419,290,4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506%。其中: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数402,125,1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2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数17,165,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6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17,165,4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2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17,165,3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261%。

  3、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4、公司聘请的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委派刘卫东、邹津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鉴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审议《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提案2:审议《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提案3:审议《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提案4:审议《公司2022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提案5:审议《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22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399,938,23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2.00元(含税),不送股不转增,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

  提案6:审议《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会计审计机构的议案》

  ■

  提案7:审议《关于公司聘请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

  提案8:审议《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

  提案9:审议《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内容的议案》

  ■

  提案1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提案11:审议《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王跃生先生宣读了《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代表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进行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卫东、邹津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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