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公告中含义如下:
安泰科技、公司、本公司: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泰环境:安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44.6%股份)宁波化工院: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曾名: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安泰环境持有99.98%股份)
四川金象: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华鲁恒升: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诉讼涉及的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28日,安泰环境所属宁波化工院分别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和[(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收到民事终审判决书的公告》(2022-057)。
近日,安泰环境所属宁波化工院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再审申请书和《应诉通知书》[(2023)最高法民申210号]等相关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5月8日受理华鲁恒升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怀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林
2、诉讼内容
申请人华鲁恒升与被申请人四川金象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因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 月26日作出的(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2022) 最高法知民终541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错误,并且缺乏证据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第六款之规定,特向最高人民院提出再审申请。
3、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以及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2.对本案进行再审,驳回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金象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应诉,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最高法民申210号];
2、民事起诉状。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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