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工人日报
本期主持人:本报记者 柳姗姗 彭冰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今年4月初,我与一家房屋租赁公司签订了房屋托管合同,委托其帮忙转租家中闲置房屋。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为24个月,每月租金2000元,付款方式押一付一,中介公司在起租日前向我支付一个月房屋租金作为押金,首期账单支付完毕后,每期付款日为当月10日。这家公司有正规的营业执照,签订合同时公司给了我2000元,没想到从第二个月10日开始,就没再给过我租金,直接跑路失联。联系租户后我才知道,原来中介公司与租户签订的合同是租金1400元一个月,且付款方式为年交,也就是说,中介公司一次性收了租户一年的房租。
知道上当受骗后,我想收回房屋。但租户并不同意,认为已经交了一年的房租,理应有权利租住到期。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有权收回房屋吗?我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长春 张先生
为您释疑
张先生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您作为房主,将自己的房子交给房屋租赁公司托管,并授权其对外转租,您收取租金的的行为属于对自己房屋权利的自由处分,是法律允许的,您和房屋租赁公司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委托代理关系。因此,房屋租赁公司在以您的名义实施授权范围内的法律行为时,对您是发生法律效力的,也就说您需要接受这种行为。
就本案中的租户来说,他看到租赁公司的代理行为在其经营范围内,同时看到房屋租赁公司和您之间的委托托管合同,是有理由相信该租赁代理的行为是真实的,租户承租该房屋的行为应当受法律保护。您和租赁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与租户无关,租户属于善意第三人,除非您有证据证明租户和房屋租赁公司之间恶意串通,否则不能自行收回房屋。
从您反映的情况来看,租赁公司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在找不到租赁公司相关负责人的情况下,建议您报警处理,等警方调查清楚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收回房屋。
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雨琦
《工人日报》(2023年05月25日 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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