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3年05月25日 01:11 证券时报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一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就本次发行事宜,公司编制了《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监事会确认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进行了调整,详情如下:

  调整前:

  “根据本次发行的竞价结果,发行对象拟认购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6,877.00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在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将募集资金投入上述项目。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低于项目总投资金额,不足部分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融资方式解决。”

  调整后:

  “根据本次发行的竞价结果,发行对象拟认购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68,769,998.72元,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在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将募集资金投入上述项目。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低于项目总投资金额,不足部分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融资方式解决。”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公告编号: 2023-058),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就本次发行事宜,公司编制了《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 (公告编号: 2023-059),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募集资金的投向进行了分析,并编制了《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公告编号: 2023-063),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摊薄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告编号: 2023-060)。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拟向临朐农商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子公司山东联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其自有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做质押,拟向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朐农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含) 的授信额度,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该额度的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在授信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代理人办理上述授信额度相关事宜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拟向临朐农商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3-057)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审议通过《关于部分IPO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公司根据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同意对IPO募投项目“研发检测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从2023年6月调整至2024年6月。《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IPO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56)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审议通过《关于更正〈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3-048),中介机构在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审核期间发现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个别项目列报存在差错。针对以上问题,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更正的决定。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正后)》及《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公告编号: 2023-061)。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监事会

  2023年5月25日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程序合法合规,竞价结果真实有效,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确认竞价结果后及时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一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调整后的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确定的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数量、限售期、上市地点、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及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等内容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修订后的发行预案。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并提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及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修订后的论证分析报告。

  七、《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推动实现公司业务板块的延伸布局,提升公司研发能力,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八、《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修订后的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九、《关于公司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拟向临朐农商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本次向临朐农商行申请并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含)的综合授信额度,是为满足日常运营需要,更好地促进业务拓展。公司信誉良好,经营稳健,财务风险可控,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宜。

  十、《关于部分IPO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部分IPO募投项目延期,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和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和公司日常业务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募投项目延期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IPO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十一、《关于更正〈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正事项符合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董事会对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同意本次更正事项。同时要求公司加强财务报表的监管和审核工作,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黄方亮

  年 月 日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于兴泉

  年 月 日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张居忠

  年 月 日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拟向临朐农商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本次向临朐农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为落实公司发展战略,满足子公司经营对资金的需求,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本次董事会会议之前,公司已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与我们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提供了相关文件,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拟向临朐农商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另提醒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黄方亮

  年 月 日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于兴泉

  年 月 日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张居忠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1207 证券简称:联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6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IPO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IPO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变更的情况下,根据目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13号)核准,联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55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2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9,285,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6,312,839.61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6月1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永证验字(2021)第210018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确定,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全部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二、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与实际投资金额的差异系募集资金专户(已销户)的银行存款利息所致。

  三、募投项目延期情况说明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概况

  公司结合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变更的情况下,根据目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对“研发检测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如下: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原因

  受到宏观经济的影响,公司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有所迟缓。截至日前,研发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处在前期基础设施建设阶段,预计无法如期完成建设。鉴于上述情况,为保证募投项目建设效果,合理有效地配置资源,董事会决议延长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

  (三)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客观原因和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和投资规模,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次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相关审核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IPO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IPO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的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质内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部分IPO募投项目延期,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和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和公司日常业务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募投项目延期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IPO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是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IPO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5日

  证券代码:001207 证券简称:联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7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拟向

  临朐农商行申请授信额度暨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子公司山东联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其自有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做质押,拟向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朐农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含)的授信额度,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该额度的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在授信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子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以临朐农商行与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代理人办理上述授信额度相关事宜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拟向临朐农商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晓林、吴晓强通过山东联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临朐农商行股权,且吴晓强担任临朐农商行董事,临朐农商行为公司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8946.0457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徐伟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604214137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住所:山东省临朐县城龙泉路西侧(龙泉南路31号)

  主要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凭有效的《金融许可证经营》经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关联方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晓林、吴晓强通过山东联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临朐农商行股权,且吴晓强担任临朐农商行董事,临朐农商行为公司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公司子公司山东联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其自有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做质押,拟向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朐农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含)的授信额度,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该额度的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在授信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子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以临朐农商行与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是公司经营活动的市场行为,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由公司子公司联科新材料与临朐农商行协商确定。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本次向临朐农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为落实公司发展战略,满足子公司经营对资金的需求,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具体金额将在授信额度内以临朐农商行与子公司联科新材料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本次向临朐农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为落实公司发展战略,满足子公司经营对资金的需求,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董事会会议之前,公司已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与我们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提供了相关文件,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拟向临朐农商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另提醒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本次向临朐农商行申请并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含)的综合授信额度,是为满足日常运营需要,更好地促进业务拓展。公司信誉良好,经营稳健,财务风险可控,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宜。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本次向临朐农商行申请并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含)的综合授信额度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本次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有利于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本次向临朐农商行申请并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含)的综合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拟向临朐农商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5日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IPO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科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及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联科科技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13号)核准,联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55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2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9,285,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6,312,839.61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6月1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永证验字(2021)第210018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确定,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全部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二、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与实际投资金额的差异系募集资金专户(已销户)的银行存款利息所致。

  三、募投项目延期情况说明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概况

  公司结合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变更的情况下,根据目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对“研发检测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如下: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原因

  受到宏观经济的影响,公司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有所迟缓。截至日前,研发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处在前期基础设施建设阶段,预计无法如期完成建设。鉴于上述情况,为保证募投项目建设效果,合理有效地配置资源,董事会决议延长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

  四、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客观原因和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和投资规模,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次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相关审核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IPO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IPO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的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质内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募投项目延期,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和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和公司日常业务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募投项目延期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是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签字) :

  阎 鹏 陈凤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4 日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拟向临朐农商行

  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科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及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对联科科技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拟向临朐农商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子公司山东联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其自有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做质押,拟向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朐农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含) 的授信额度,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该额度的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在授信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子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以临朐农商行与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代理人办理上述授信额度相关事宜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拟向临朐农商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晓林、吴晓强通过山东联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临朐农商行股权,且吴晓强担任临朐农商行董事,临朐农商行为公司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关联方介绍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8946.0457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徐伟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604214137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住所:山东省临朐县城龙泉路西侧(龙泉南路31号)

  主要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凭有效的《金融许可证经营》经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关联方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

  单位:万元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晓林、吴晓强通过山东联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临朐农商行股权,且吴晓强担任临朐农商行董事,临朐农商行为公司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公司子公司山东联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其自有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做质押,拟向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朐农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含) 的授信额度,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该额度的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在授信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子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以临朐农商行与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是公司经营活动的市场行为,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由公司子公司联科新材料与临朐农商行协商确定。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本次向临朐农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为落实公司发展战略,满足子公司经营对资金的需求,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具体金额将在授信额度内以临朐农商行与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本次向临朐农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为落实公司发展战略,满足子公司经营对资金的需求,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董事会会议之前,公司已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与我们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提供了相关文件,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拟向临朐农商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另提醒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本次向临朐农商行申请并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是为满足日常运营需要,更好地促进业务拓展。公司信誉良好,经营稳健,财务风险可控,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宜。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本次向临朐农商行申请并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含)的综合授信额度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本次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有利于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子公司联科新材料本次向临朐农商行申请并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含)的综合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签字) :

  阎 鹏 陈凤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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