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 贵阳市观山湖区一家学校被罚

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 贵阳市观山湖区一家学校被罚
2023年05月17日 17: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网站2023年5月15日消息,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观市监处罚〔2023〕97号),涉及观山湖区东升学校使用不合格餐具案。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观市监处罚〔2023〕97号

当事人:贵阳观山湖区东升学校

类 型:学校食品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20100789789650K

法人代表:姜*

住所(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园街道办事处金麦社区上寨村沙坡组

电话:1809****005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2年11月11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餐具进行抽样,委托贵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检验当事人使用的不锈钢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1月18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2023年02月22日,我局再次对当事人使用的餐具进行抽样,委托贵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3年03月21日,该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当事人使用的不锈钢餐盘经检验为不合格。

2023年4月6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4月10日,我局对被委托人总务主管王伟进行询问调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调查认定的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过程中是自行对餐具进行消毒。2023年02月22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餐具抽样。经贵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No:C4D222006C4F6001836)。2023年03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520115703430116ZX)和《检验报告》(No:C4D222006C4F6001836),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检验不合格的不锈钢餐盘,为免费使用不能计算货值金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2年11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的《检验结果告知书》(观市监检鉴结〔2022〕1-2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观市监责〔2022〕1-149号)及相关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使用餐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我局处置的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3年03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520115703430116ZX)及《检验报告》(No:C4D222006C4F6001836),证明当事人使用的餐具再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5.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抽样过程和告知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及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相关人员及机构签字盖章认可。

2023年4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观市监罚告〔2023〕1-11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及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洁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有从轻处罚情形。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建行银行、工商银行贵阳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观山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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