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05月17日 02:36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会议时间:2023年05月16日【星期二】下午2:00。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05月16日【星期二】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05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05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青路8号总部办公楼3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曹克波。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4人,代表股份355,495,6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75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48,608,4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00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1人,代表股份6,887,1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50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427,5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744%;反对4,988,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033%;弃权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82,5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3089%;反对4,988,8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7426%;弃权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484%。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2、审议《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427,5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744%;反对4,988,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033%;弃权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82,5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3089%;反对4,988,8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7426%;弃权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484%。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3、审议《2022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427,5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744%;反对4,853,1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652%;弃权2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82,5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3089%;反对4,853,1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1176%;弃权2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735%。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4、审议《2022年度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367,4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575%;反对5,048,9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203%;弃权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2,4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5892%;反对5,048,9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4623%;弃权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484%。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5、审议《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393,2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647%;反对4,883,6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738%;弃权2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48,2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8982%;反对4,883,6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4828%;弃权2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19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6、审议《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578,1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354%;反对5,881,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543%;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33,1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1371%;反对5,881,0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4270%;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59%。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7、审议《公司为全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592,5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208%;反对4,688,1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188%;弃权2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7,5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2848%;反对4,688,1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1417%;弃权2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735%。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8、审议《关于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231,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193%;反对5,184,7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585%;弃权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86,6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9630%;反对5,184,7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0886%;弃权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484%。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9、审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053,2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878%;反对6,363,1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899%;弃权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8,2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8513%;反对6,363,1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2003%;弃权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484%。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10、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模塑转债到期赎回后注册资本变更及章程修订等工商变更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646,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358%;反对4,770,3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419%;弃权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1,0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9255%;反对4,770,3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1260%;弃权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484%。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岩平律师、李鹏飞律师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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