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0,000,000元及本案涉及的案件受理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为公司被侵权主动提请赔偿的诉讼。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终审判决,存在被告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可能性,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终审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一、诉讼基本情况
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与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事项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北京金山于2022年3月提出管辖权异议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北京金山于2022年4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27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北京金山管辖权异议上诉,维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审理过程中,公司申请追加珠海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予。2023年4月4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闽01民初183号),判决如下:
1、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在“金山词霸”软件中使用侵害“福昕PDF生成开发包软件[简称:Foxit PDF Generator]V1.0”软件著作权的软件复制品,停止互联网平台发布侵权的“金山词霸”软件;
2、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开向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赔礼道歉;
3、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建福听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000元;
4、驳回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483元,由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由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负担118,483元。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为公司被侵权主动提请赔偿的诉讼。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终审判决,存在被告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可能性,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终审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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