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最终获配股票数量为3,719,008股,获配金额为44,999,996.80元。
中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1、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系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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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最终获配股票数量为9,090,909股,获配金额为109,999,998.90元。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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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最终获配股票数量为8,264,462股,获配金额为99,999,990.20元。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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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三、本次发行新股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0,000.00万股。其中,最终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的股票数量为3,699.8345万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1,670.1155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1,670.1155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00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630.0500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4,611.9272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8.1228万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18.1228万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19年至2022年1-6月的财务数据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2]36674号)。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2022年6月30日。天职国际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职业字[2023]4839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详细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2年度主要财务数据
2023年4月13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天职国际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3]4837号),公司2022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如下(完整审计报告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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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2022年12月31日,公司流动资产为127,356.40万元,较2021年末增长17.09%,主要系公司销售回款增加,同时受到市场需求影响,发货周期延长导致存货规模增长。2022年12月31日,公司流动负债为72,546.64万元,较2021年末增长24.55%,主要系公司应付合肥生产基地工程余额增加。2022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482,307.04万元,较2021年末增长9.11%,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33.17%,与去年相比基本持平。
2022年12月31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均同比增长10.65%,主要系2022年度的经营利润留存所致。
2022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1,706.3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0,317.50万元,与2021年度基本持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7,112.27万元,较2021年度下降5.08%。2022年度,特别是2022年下半年以来,受到全球经济下行、半导体整体行业景气度下降、地缘冲突持续等因素影响,下游市场需求有所回落,公司总体经营业绩较2021年度略有下降。
2022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70,140.3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5.27%,主要系随着业务发展,当期收到销售回款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所致。
三、2023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数据
2023年4月13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3年第一季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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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2023年3月31日,公司流动资产为106,311.79万元,较2022年12月31日减少16.52%,主要系公司偿还银行借款导致货币资金有所减少。2023年3月31日,公司流动负债为58,277.93万元,较2022年12月31日减少19.67%,主要系下游市场需求回落导致应付账款和合同负债有所减少。
2023年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0,847.49万元、3,061.26万元和2,717.84万元,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公司2023年一季度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以及经营活动现金流情况较上年同期亦有所下降,主要原因为受全球经济下行、半导体整体行业景气度下降、地缘冲突持续等因素影响,下游市场需求较去年一季度有所回落。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总体经营情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客户结构稳定,主要供应商合作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研发投入、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已与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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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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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
本次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并承担保荐人的相应责任。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吴建航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英可瑞IPO、读客文化IPO、云从科技IPO、立方控股IPO、宝通科技可转债项目、高德红外非公开项目、宝通科技重大资产重组、拓尔思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国泰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中国移动财务顾问等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吴建航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曹显达先生:保荐代表人,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云从科技IPO、盛弘股份IPO、广东骏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景旺电子可转债、兴森科技可转债等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无。曹显达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及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合肥颀中控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颀中控股(香港)及芯屏基金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如果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公司/本企业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2、公司股东CTC、芯动能基金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企业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3、公司股东奕斯众志、奕斯众诚、奕斯众力的承诺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于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后12个月内完成,则自发行人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于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满12个月后完成,则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企业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4、公司股东徐瑛、中信投资、日出投资、中青芯鑫、珠海华金领翊、青岛初芯海屏、苏州融可源、泉州常弘星越、宁波诚池、海宁艾克斯、庄丽、山南置立方、珠海华金丰盈的承诺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于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则自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晚于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12个月,则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核心技术人员杨宗铭,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余成强,高级管理人员周小青、李良松、张玲玲承诺: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于本人取得对应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后12个月内完成,则自发行人就本人取得对应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于本人取得对应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满12个月后完成,则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A股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6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发行人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梅嬿、王小锋、戴磊承诺: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于本人取得对应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后12个月内完成,则自发行人就本人取得对应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于本人取得对应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满12个月后完成,则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若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于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遵守该等规定。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二)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合肥颀中控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颀中控股(香港)、芯屏基金的承诺
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本企业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本企业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公司/本企业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本企业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公司/本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如本公司/本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发行人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公司/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本公司/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公司/本企业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情形的,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公司/本企业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2、公司股东CTC、芯动能基金、奕斯众志、徐瑛的承诺
本企业/本人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本人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企业/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股份锁定期满后,如本企业/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企业/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企业/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情形的,本企业/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本企业/本人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企业/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约束措施的承诺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及约束措施的承诺”。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的健康稳定,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同时相关主体出具了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将确保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当公司股价出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和有关方将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第20个交易日称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如在该20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20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况的,为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公司和有关方将采取有关股价稳定措施。
当公司或有关方正式公告将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之前,或当公司和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启动或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以上所称“每股净资产”系指经审计的公司最近一期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除以该期审计基准日时公司的股份总数。如该期审计基准日后至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期间,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
3、稳定股价可采取的具体措施
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公司的董事(指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未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指负有增持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下同)将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①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
在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制订回购公司股票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应包括回购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回购期限等。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决定是否回购公司股份。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若届时有效的《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股份事项对董事会实施了授权,即公司回购股份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即可生效实施的,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实施。若届时有效的《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未予规定且公司股东大会亦未授权董事会实施股份回购的,则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告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实施。
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该等规定的要求履行有关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②回购股份的其他条件
在满足本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且满足如下条件时,公司负有启动回购公司股份程序以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及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关于公司股份回购的其他条件;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如公司在本预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违反上款任何一项条件的,则公司在本预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不负有启动回购公司股份程序的义务。
③回购股份的方式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要约方式等。
④回购股份的价格
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⑤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公司单轮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少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10%;公司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超过上述标准的,公司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⑥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自回购股份方案生效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在回购期限内,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公司继续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公司可以终止回购股份。
⑦回购股份的用途
回购的股份将在规定的期限内转让或者注销。
(2)主要股东增持股份
①启动增持股份的程序
A、公司未能实施回购股份方案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回购股份的议案未能获得公司有权审批机构批准,公司主要股东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或公司有权审批机构做出不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决议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B、公司已实施回购股份方案
公司虽已实施回购股份方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主要股东将在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增持股份的计划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主要股东将在公告增持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完成期限等实施增持:
增持股份的时间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的规定;
继续增持股票的数量将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继续增持将触发公司主要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且主要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增持股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主要股东可以直接执行有关增持事宜,也可以通过其一致行动人(若有)执行有关增持事宜。
③增持股份的方式
增持方式为通过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
④增持股份的价格
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⑤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
主要股东单轮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少于其各自最近一次或最近一年(以孰高为准)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各自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各自最近一次或最近一年(以孰高为准)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公司主要股东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①启动增持股份的程序
在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则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本预案中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义务。
②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告增持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完成期限等实施增持:
增持股份的时间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的规定;
继续增持股票的数量将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继续增持将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增持股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执行有关增持事宜,也可以通过其一致行动人(若有)执行有关增持事宜。
③增持股份的方式
增持方式为通过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
④增持股份的价格
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⑤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轮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各自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各自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4)稳定股价措施的再次启动
在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且在执行完毕后,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主要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重新确定启动新一轮的稳定股价措施。
(5)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①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如在满足本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和公司回购股份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未及时制订回购股份方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或者董事会没有正当充分的理由而否决回购股份方案,则公司及对回购股份方案投否决票的董事应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说明情况和原因。公司应继续履行尽快制订股份回购方案的义务,公司董事应督促公司履行前述义务。
②对负有增持义务的主要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如负有增持义务的公司主要股东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增持义务,则公司自该年度起有权扣留相等于主要股东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务的资金总额的分红款,主要股东放弃对该部分分红款的所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
如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其增持义务的,则公司自该年度起有权扣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务的资金总额的薪酬,被扣留薪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放弃对该部分薪酬的所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
(6)预案的修改及生效
①本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②本预案自公司股票发行并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上市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4、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依照《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条件、时间、期限、价格、方式等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如本公司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合肥颀中控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颀中控股(香港)、芯屏基金的承诺
本公司/本企业将依照《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条件、时间、期限、价格、方式等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如本公司/本企业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公司/本企业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间接持股及/或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将依照《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条件、时间、期限、价格、方式等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如本人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公司承诺
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控股股东合肥颀中控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颀中控股(香港)、芯屏基金的承诺
本公司/本企业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本企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本企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本公司/本企业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公司/本企业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的措施及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称“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拟定了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存在短期内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将大幅增加。由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的显现需要一定时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利润难以在短期内释放,公司存在短期内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2)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鉴于本次发行可能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有所下降,公司将采取多项措施以防范业务风险,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①加强主营业务开拓,提升公司竞争力
公司将继续坚持技术创新,提高公司的产品技术及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②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早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募投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抓紧进行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工作,积极调配资源,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完工并实现预期效益,避免即期回报被摊薄,或使公司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尽快得到填补。
③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司上市后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等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合理、规范使用,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④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将在现有公司治理水平上不断完善、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合理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公司将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进一步加强对各子公司在业务发展、资源整合、要素共享等方面的统筹,发挥战略协同优势;加强降本增效工作,强化基础计量和规范成本核算工作;加强质量管理,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并加强安全管理,持续推进安全标准化体系的建设,严格执行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⑤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证公字[2013]1号)等规定,公司已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了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同时,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格规定,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并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公司将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进一步提高经营水平。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合理安排募集资金的使用、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等方式,提高募投项目管理水平、促进主营业务发展、增强持续创利能力,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公司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果后续公司拟提出股权激励方案,则承诺其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个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2、公司控股股东合肥颀中控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颀中控股(香港)、芯屏基金的承诺
本公司/本企业作为发行人主要股东,同意发行人对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摊薄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特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函,如违反本承诺函或拒不履行本承诺函给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经出具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本公司/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同意发行人对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摊薄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特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发行人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函经本人出具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人并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健全和完善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号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特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为:
1、分红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听取各方的意见,尤其是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
2、公司分红回报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并结合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积极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监督程序
(1)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制订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传真、邮件或者投资者交流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在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其中,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进行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求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2)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已经或即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经详细论证后可以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
公司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时,应详细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必要性、可行性,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含发行上市当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1)利润分配形式、间隔期限
公司将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在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公司在该年度盈利且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其中,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根据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董事会认为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的条件为:
①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②因公司具有成长性、股本规模和经营规模不相适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真实合理因素,以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有利于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
③不违反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
(4)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上市后三年,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预计上市时间等因素,公司在上市后三年仍将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在上述期间进行利润分配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5%。
5、股东分红回报中长期规划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资金需求,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保证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多种方式结合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③项规定处理。
6、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依照《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公司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如本公司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本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七)公司各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
(1)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公司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承诺:
①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3)如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承诺:
①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2、公司控股股东合肥颀中控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颀中控股(香港)、芯屏基金的承诺
(1)本公司/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公司/本企业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本企业承诺: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③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公司/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3)如本公司/本企业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本企业承诺: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承诺: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3)如本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承诺: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八)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承诺
中介机构关于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1、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承诺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
竞天公诚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如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认定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所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会计师
天职国际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本所承诺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评估师
中企华作为本次发行的评估机构,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1)第3278-1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联国信作为本次发行的评估机构,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1)第267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其他承诺事项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合肥颀中控股以及芯屏基金、合肥建投均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确认并承诺如下:
(1)避免同业竞争
①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贵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除外,下同)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贵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②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以及未来成立的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参与或进行任何与贵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③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贵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公司/本企业将立即通知贵公司,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贵公司。
④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承诺将不向其业务与贵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⑤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本企业将向贵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2)约束措施
①若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了上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相关内容,产生了与贵公司同业竞争情形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贵公司;本公司/本企业同意将与贵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情形的主体和/或业务交由贵公司进行托管,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与贵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情形的主体承担。如贵公司因同业竞争情形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本企业将向贵公司赔偿一切损失。
②本公司/本企业保证在接到贵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本企业违反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贵公司,收益需厘定确认的,则在厘定确认后交给贵公司。如贵公司因同业竞争情形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本公司/本企业将根据贵公司董事会的通知或损失确认文件并在通知的时限内赔偿贵公司一切损失。
③如已产生与贵公司同业竞争情形的,本公司/本企业在接到贵公司董事会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启动有关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有关投资、转让有关投资股权、清算注销有关同业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将有关同业竞争业务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转让给贵公司。”
2、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合肥颀中控股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颀中控股(香港)及其控股股东颀邦科技、芯屏基金及合肥建投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①不利用自身的主要股东地位谋求发行人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②不利用自身的主要股东地位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③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④尽量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公司/本企业将保证,在本公司/本企业作为发行人主要股东期间,发行人在对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关联交易方面,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①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
②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确定交易价格。
(2)约束措施
①如果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了上述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相关内容,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如发行人因该等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本企业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损失。
②本公司/本企业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收益需厘定确定的,则在厘定确认后交给发行人。如发行人因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本公司/本企业将根据发行人董事会的通知或损失确认文件并在通知的时限内赔偿公司一切损失。
③如已产生违反上述承诺的关联交易情形的,本公司/本企业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启动有关消除或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重新履行关联交易的程序、终止关联交易、回归至市场公允价格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①不利用自身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地位及影响谋求发行人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②不利用自身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地位及影响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③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④尽量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人将保证,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发行人在对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关联交易方面,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①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发行人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
②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确定交易价格。
(2)约束措施
①若本人违反了上述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相关内容,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如发行人因该等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损失。
②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收益需厘定确定的,则在厘定确认后交给发行人。如发行人因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董事会的通知或损失确认文件并在通知的时限内赔偿公司一切损失。
③如已产生违反上述承诺的关联交易情形的,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启动有关消除或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重新履行关联交易的程序、终止关联交易、回归至市场公允价格等。
3、公司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承诺如下: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公司确认,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如下:
①回购程序的启动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订回购股份方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回购股份方案;同时,在根据届时有效的《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时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将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②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
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进行,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数量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至本公司发布回购股份方案之日,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③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④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若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并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2)公司控股股东合肥颀中控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颀中控股(香港)的承诺
①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声明
本公司确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②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③购回
如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有权机关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股份的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进行,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购回数量为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的全部股份,如截至购回提示性公告日发行人股份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及股份数量的计算口径应相应调整。
④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若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提请发行人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并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就有关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若本人未能完全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人将提请公司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并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5、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公司出具的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如下:
公司现有股东均具备持有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以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公司及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6、关于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公司财务总监出具关于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如下: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公司控股股东合肥颀中控股、主要股东芯屏基金及合肥建投出具的其他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合肥颀中控股、主要股东芯屏基金及合肥建投出具的《关于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及维持控股股东地位的承诺函》: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合肥颀中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合肥颀中控股”)系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颀中科技”)之控股股东,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合肥建投”)下属合肥芯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称“芯屏基金”)系颀中科技控股股东合肥颀中控股的最大出资人。基于此,合肥颀中控股、芯屏基金以及合肥建投谨就颀中科技实际控制人及促使合肥颀中控股保持控股股东地位等相关事项向颀中科技共同确认并承诺如下:
①确认合肥颀中控股系颀中科技的控股股东,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合肥市国资委”)系颀中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并认可自2019年1月1日至今颀中科技的控制权状态未发生变更,且对此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②合肥颀中控股及芯屏基金承诺与颀中科技其他直接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的协议或书面约定;
③在合肥颀中控股持有颀中科技股份的期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合肥颀中控股、芯屏基金以及合肥建投将尽最大努力维持合肥颀中控股作为颀中科技控股股东的地位并遵守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颀中控股(香港)及其控股股东颀邦科技出具的其他承诺
(1)颀中控股(香港)及其控股股东颀邦科技出具的《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
颀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作为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颀中科技”)的股东CHIPMORE HOLDING COMPANY LIMITED(HK)之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①本公司对颀中科技的股权投资系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本公司未向颀中科技派驻管理人员,亦不直接参与颀中科技的日常经营管理,本公司未曾且不会通过任何形式谋求颀中科技的控制权。本公司将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维持本公司所持有颀中科技股份比例与颀中科技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若有)相差5个百分点以上,并避免今后主动或被动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②本公司承诺与颀中科技其他股东或其他第三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的协议或约定,并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颀中科技的控制权,且未来亦不会采取任何手段谋求颀中科技控股股东的地位,亦不会签署谋求颀中科技实际控制权的任何协议、安排或达成任何谋求颀中科技实际控制权的合意。
③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承诺,则本公司承担因此给其他任何一方造成的损失。若本公司所持有颀中科技股份比例与颀中科技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若有)相差少于5个百分点,就超出前述比例限制的股份,本公司承诺,除通过行使正当股东权利提名且仅提名一名董事外,放弃超出前述比例限制的股份的表决权和提名权。
④本承诺函之成立、生效、解释、适用、变更、解除、失效、终止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有关本承诺函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至颀中科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⑤本承诺函自本公司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本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公司签署本承诺函已获得全部必要之批准及授权,不存在未经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签发本承诺函的情形。
⑥本公司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约束,本承诺一经作出即具备相应法律效力。
(2)颀中控股(香港)及其控股股东颀邦科技出具的《关于保持业务独立性的承诺函》
颀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作为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颀中科技”)的股东CHIPMORE HOLDING COMPANY LIMITED(HK)之控股股东,谨此就以下事宜向颀中科技确认并承诺如下:
①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在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与颀中科技相互独立,不存在与颀中科技共用资产或资产混同、相互参与业务开拓、人员在颀中科技兼职或领薪、与颀中科技机构混同等影响颀中科技独立性的情形。
②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与颀中科技的相关技术和专利均系双方独立自主研发,不存在技术授权、职务发明,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③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与颀中科技的客户、供应商均系双方独立开发、谈判、维护,不存在非公平竞争、通过客户或供应商进行利益输送、相互或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等情形。
④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与颀中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均遵循市场化交易原则,系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
⑤本公司作为颀中科技股东并通过提名董事在颀中科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层面参与颀中科技重大事项的决策,不存在干预颀中科技采购、生产、销售、研发、财务、人事等日常经营决策的情形。
⑥本公司过去未曾且承诺未来亦不会利用股东表决权和董事会席位等谋求不正当利益或作出不利于颀中科技而有利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的任何决定,不会损害颀中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⑦本公司保证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确保颀中科技按照上市公司的规范独立自主经营,保证颀中科技的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独立。
⑧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保证不在中国大陆设立其他企业或投资于颀中科技以外的其他企业以生产或销售与颀中科技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⑨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向从事与颀中科技相同或相似业务的第三方提供任何技术支持。
⑩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颀中科技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最终赔偿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或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确定。
11本承诺函之成立、生效、解释、适用、变更、解除、失效、终止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有关本承诺函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至颀中科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12本承诺函自本公司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本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公司签署本承诺函已获得全部必要之批准及授权,不存在未经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签发本承诺函的情形。
9、关于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签字:吴建航 曹显达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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