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因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共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0,000股予以回购注销;因公司第一个业绩考核期业绩指标未达到目标,对激励计划中除已离职激励对象外的其余4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502,00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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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一)2022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512,00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公司已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自2022年12月7日起45日内,公司未接到相关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申报。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二、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本激励计划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0,000股予以回购注销;鉴于公司未达到《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决定对本激励计划中除已离职激励对象外的其余4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502,00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综上,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512,000股,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2.00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共涉及43名激励对象,合计拟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512,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剩余数量为753,0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股份专用
账户,并向其申请办理512,00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
公司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将于2023年3月31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相关事宜。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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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且未收到激励对象就回购注销事宜提出异议的文件。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
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注销条件,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回购注销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履行《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现阶段的披露义务,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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