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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证券日报
曹卫新
董秘对上市公司到底有多重要?作为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关键少数”,董秘是连接上市公司与资本市场的一座桥梁,是上市公司合规运作的重要监督者,在公司高管团队中不可或缺。然而,在上市公司中,董秘长时间缺位的现象却不在少数。
东方财富Choice统计显示,截至今年3月24日,A股共有153家公司没有专职董秘,董秘职责多数由董事长、总经理等代行。从时长来看,有47家公司董秘空缺超过半年时间,空缺时间最长的约为六年。
以越博动力为例,去年6月23日,公司董秘钟孟光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此后,公司一直没有聘任新的董秘,公司董事长一直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截至今年3月24日,公司专职董事会秘书岗位已空缺长达274天。
依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按照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原任董秘离职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三个月内聘任董秘。董秘空缺期间,董事会可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管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秘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秘聘任工作。不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上市公司超过半年未聘任专职董秘的情形仍时有发生。
董秘空缺后,尽管可由董事长或其他高管代行董秘职责,但鉴于董秘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代行很难保证相关工作的合规和充分。日常经营中,部分上市公司信披还频频出现问题。
3月23日,越博动力因未及时披露诉讼事项收到深交所下发的监管函。四个月前,公司也曾因信披问题遭监管警告。此外,今年1月份,笔者在访谈中了解到,遭董事会罢免的公司原董事长李占江就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向上市公司提起诉讼,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在监管问询下,公司直至2月24日才对外披露此诉讼事项。
而在过往案例中,还有上市公司因董秘长期空缺、工作人员长期从事控股股东的行政人事工作、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等情形被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已正式落地。在精简优化发行上市条件方面,全面注册制强调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将核准制下的发行条件尽可能转化为信息披露要求。这意味着全面注册制下,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更为严格,身为公司信息披露把关人的董秘,肩上的合规责任也更重。笔者建议,压实信息披露责任,上市公司应从快、从速完成董秘聘任工作,莫犯“拖延症”。
责任编辑:马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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