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顾梦轩 夏欣 北京报道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沙雁建议,修改基金法,为简化REITs产品结构提供法律支持;她同时建议,出台背信罪司法解释,强化对资金占用刑事追责,厘清背信罪的适用争议、回应实践需求。
为简化REITs产品结构提供法律支持
REITs作为重要的直接融资工具,有助于盘活存量资产、拓宽社会资本投融资渠道、降低实体经济杠杆水平,促进形成存量资产和增量投资良性循环,对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着力扩大内需,增强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作用。“十四五”规划纲要和《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均提出,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
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公募REITs都在持续扩容。从2021年的生物质发电、污水处理、高速公路、产业园区、仓储物流,到2022年的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再到2023年即将迎来的光伏发电、海上风力发电等,REITs产品资产领域一再扩展。
天相投顾基金评价中心预计,2023年,REITs产品仍将火爆,因为目前整体来看REITs产品规模不大,仍属于稀缺资产,市场认可度高。此外,REITs产品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为新基建投资提供增量资金来源,也会得到各项政策的支持。
自2020年4月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启动以来,为适应基金法相关要求,REITs采取了“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ABS)”的运作模式,在公募基金与项目公司(SPV)之间嵌入一层ABS,由公募基金持有ABS全部份额,再由ABS持有项目公司(SPV)全部股权,从而形成“公募基金-ABS-SPV”的产品结构。
该结构设计对现阶段顺利推出REITs产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相对复杂的产品结构也带来管理成本较高、运作较为复杂的问题,且不利于投资者追责,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针对上述情形,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沙雁联合其他代表提交了《关于修改基金法,为简化REITs产品结构提供法律支持的议案》。议案建议修改基金法,对以获取不动产收益为主要投资目的的基金的投资范围,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为简化REITs产品结构提供法律支持,进一步降低产品管理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促进存量资产盘活,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同时,为进一步提升REITs治理效能,在简化产品结构的基础上,该议案还建议,推动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础设施行业龙头企业,设立专门从事REITs业务的子公司,促进产融结合,更好发挥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本运作能力和原始权益人的专业运营能力。
制度源头解决资金占用“入罪难”
由于违法违规成本偏低等原因,大股东通过资金占用等“掏空”上市公司的情形屡禁不止,有些因大额、长期占用,导致上市公司无法正常经营,遭到退市,不但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更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已成为影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沉疴顽疾。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提出要加大对资金占用等行为的追责力度。2006年《刑法》中已设立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以下简称“背信罪”)。
根据《刑法》第169条规定,犯罪主体包括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董监高以及指使董监高行为的控股股东或实控人。对导致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规定了一档刑期,导致特别重大损失规定了另一档刑期。《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的追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立案门槛并不高,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以上或致使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多次被暂停上市的,就可追究刑责。
但长期以来,资金占用行为通过背信罪予以刑事追责的案例偏少,背信罪的适用存在“落地难、争议大、适用少”的“冷罪名”困境。究其原因,一方面,《刑法》列举的背信情形有一定局限性,难以涵盖资金占用的复杂情形。另一方面,背信罪作为结果犯,须造成“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但何为“重大损失”,尚未形成共识。
事实上,占用巨量资金等行为,即便实控人等最终按时还钱,但在资金占用期间,已经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经营,其对上市公司利益的损害事实或结果已经形成,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并不为过。
基于上述现象,沙雁建议,在实践基础上,出台背信罪司法解释,厘清背信罪的适用争议、回应实践需求。一是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联方的各种直接或者间接资金占用行为纳入背信罪规制。二是明确“重大损失”认定标准,同时将“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也认定为属于“重大损失”,从制度源头解决资金占用“入罪难”、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
(编辑:夏欣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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