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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王海慜 每经编辑 肖芮冬
近日,证监会披露一则关于福建股民王宝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据《决定书》披露,在2020年2月3日~11月6日,王宝元共控制并使用“林某云”渤海证券账户等145个证券账户,采取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了“吉林高速”“大连热电”“宜宾纸业”“绿城水务”“宁波热电”“哈森股份”“友邦吊顶”“大庆华科”等8只股票。
2019年修订的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成本。依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王宝元违法所得1.43亿元,并对当事人违法所得处以三倍罚款即4.28亿元,合计罚没5.7亿。
证监会揭露股民违法“操盘”手法
据《决定书》披露,经查明,王宝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2月3日~11月6日期间,王宝元共控制并使用“林某云”渤海证券账户等145个证券账户。其中,第一轮操纵“吉林高速”使用24个账户,第二轮操纵“吉林高速”使用32个账户,操纵“大连热电”使用22个账户,操纵“宜宾纸业”使用18个账户,操纵“绿城水务”使用19个账户,操纵“宁波热电”使用27个账户,操纵“哈森股份”使用26个账户,操纵“友邦吊顶”使用23个账户,操纵“大庆华科”使用54个账户。
《决定书》还详细披露了王宝元违法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操纵上述8只股票的详细过程,而这8只股票均为A股市场的“非主流”小市值公司,“哈森股份”“友邦吊顶”目前市值均只有十几亿元。
其中,对“吉林高速”王宝元先后实施了两轮操作。2020年2月3日~3月11日,王宝元控制使用24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吉林高速”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1302.7万元;2020年5月28日~6月15日,王宝元再次控制使用32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吉林高速”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204.67万元。
在第一轮操纵中,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其中,2月3日~3月10日为建仓拉抬阶段,账户组累计净买入2494.78万股,累计净买入金额6181.77万元。3月9日~3月10日共计2个交易日内,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量占账户组总申买量48.96%,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买成交量占市场总成交量23.32%。建仓拉抬期间,“吉林高速”股价从2.31元/股上涨至最高2.78元/股,涨幅为20.35%,同期上证综指上涨9.11%,偏离11.24%。3月11日为出货阶段,账户组累计净卖出2494.78万股,累计净卖出金额7502.9万元。同时,账户组在23个交易日存在报撤单行为,其中账户组买入撤单量占账户组申买量比例超过10%的有15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8个交易日,峰值达50.63%;账户组卖出撤单量占账户组申卖量比例超过10%的有12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5个交易日。综上,王宝元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吉林高速”,操纵意图明显,造成“吉林高速”股价与大盘指数产生较大幅度的偏离。
在第二轮操纵中,账户组一是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其中,5月28日~6月11日为建仓拉抬阶段,账户组累计净买入2832.12万股,累计净买入金额7164.7万元。5月28日~6月11日共计11个交易日内,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占账户组总申买量48.18%,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买成交量占市场总成交量22.15%。期间,“吉林高速”股价从2.28元/股上涨至最高2.78元/股,涨幅为21.93%。同期上证综指上涨2.96%,偏离18.97%。6月12日~6月15日为出货阶段,账户组累计净卖出2937.25万股,累计净卖出金额7629.2万元。同时,账户组在12个交易日存在报撤单行为,其中买入撤单量占账户组申买量比例超过10%的有4个交易日;卖出撤单量占账户组申卖量比例超过10%的有8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5个交易日,峰值达到50.09%。二是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在第二轮操纵期间,账户组在11个交易日对倒交易“吉林高速”,对倒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最高为5月28日,达到11.85%。
而王宝元对其他7只股票的操纵过程中,报撤单、对倒交易情节也是其常用的手段。
例如,2020年5月7日~5月18日,王宝元控制使用19个账户操纵了“绿城水务”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账户组在7个交易日存在报撤单行为,其中账户组卖出撤单量占账户组申卖量比例超过10%的有4个交易日、超过50%的有2个交易日,峰值达到100%。
王宝元控制使用账户组在7个交易日对倒交易“宁波热电”,对倒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最高为5月21日,达到14.3%;控制使用账户组在49个交易日对倒交易“大庆华科”,对倒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最高为8月21日,达到11.75%。
而从股价,被王宝元操纵过的K线往往呈现“倒V字”型,即在建仓拉抬阶段股价上涨,而进入出货阶段后,股价往往会快速下跌。
2020年4月27日~5月20日“宜宾纸业”K线
例如,2020年4月27日至5月8日,王宝元控制使用18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宜宾纸业”的交易价格。4月27日~5月7日为建仓拉抬阶段,账户组累计净买入408.1万股,累计净买入金额6004.6万元。期间,“宜宾纸业”股价从13.64元/股上涨至最高16.18元/股,涨幅为18.62%,同期上证综指上涨2.24%,偏离16.38%。5月8日为出货阶段,账户组累计卖出金额7024万元。从当时“宜宾纸业”的K线来看,5月8日恰好为那段时间“宜宾纸业”“倒V字”型K线的转折点。
在上述8只股票中,让王宝元赚得最多的一只股票为“大庆华科”。2020年7月3日~11月6日,王宝元控制使用54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大庆华科”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7955.68万元。期间,王宝元还做了两次波段,从K线来看,每次波段都带有鲜明的“倒V字”操纵痕迹。
具体而言,2020年7月3日~9月2日为王宝元对“大庆华科”建仓拉抬阶段,账户组累计净买入689.6万股,累计净买入金额1.06亿元。建仓拉抬期间,“大庆华科”股价从12.38元/股上涨至最高18.24元/股,涨幅为47.33%,同期深证综指上涨15.54%。9月3日为出货阶段,账户组累计净卖出689.6万股。9月7日~10月29日,王宝元再次建仓拉抬,账户组累计净买入732万股,累计净买入金额1.06亿元。期间,“大庆华科”股价从12.95元/股上涨至最高18.94元/股,涨幅为46.25%,同期深证综指上涨8.34%。10月30日~11月6日为出货阶段,账户组累计净卖出732万股,净卖出金额1.59亿元。值得一提的是,其中第一次出货为一个交易日内的“全部清仓”,9月3日“大庆华科”股价大跌9.6%;10月30日~11月6日的第二次出货阶段“大庆华科”股价一度维持高位运行,但在王宝元完成出货后,股价便连续阴跌了两个月,最大跌幅近50%。
证监会认为,王宝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投资者出借自己证券账户亦属违法
依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王宝元违法所得1.43亿元,并处以对当事人违法所得三倍罚款即4.28亿元,合计罚没5.7亿。在一些市场人士看来,这一重罚体现了新《证券法》大幅提高证券违法成本的效力。
据《决定书》披露,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曾提出“账户控制认定有误”“涉案交易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获利金额认定有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量罚幅度过重”等四点申辩意见,请求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从轻处罚,但均被证监会驳回。
其中当事人认为,证监会此次“没一罚三”的量罚幅度过重。对此,证监会明确指出:“本案量罚幅度适当。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成本。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操纵证券市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本案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配合调查程度、违法所得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过罚相当,并无不妥。”
值得注意的是,王宝元案中其长期采用配资方式借用他人账户,实际控制使用大量他人账户的行为带给投资者的另外一个警示是,投资者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也是违法行为。据每经记者了解,今年来,一些券商在发送给投资者的投教信息中曾多次告知投资者“勿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根据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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