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民操作145个证券账户违规交易“吉林高速”等个股,遭证监会怒罚近6亿元

一股民操作145个证券账户违规交易“吉林高速”等个股,遭证监会怒罚近6亿元
2022年12月29日 13:05 界面新闻

  12月28日,证监会更新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对王宝元操纵吉林高速、大连热电、宜宾纸业绿城水务、宁波热电、哈森股份友邦吊顶大庆华科等8只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没收王宝元违法所得142690148.86元,并处以428070446.58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披露了操纵期间内,“宁波热电”、 “大庆华科”股价走势偏离大盘指数的情况,分别达到了14.30%和11.75%。

  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王宝元,为实施操纵行为,共控制并使用“林某云”渤海证券账户等145个证券账户。

  具体看来,王宝元第一轮操纵“吉林高速”使用24个账户,第二轮操纵“吉林高速”使用32个账户,操纵“大连热电”使用22个账户,操纵“宜宾纸业”使用18个账户,操纵“绿城水务”使用19个账户,操纵“宁波热电”使用27个账户,操纵“哈森股份”使用26个账户,操纵“友邦吊顶”使用23个账户,操纵“大庆华科”使用54个账户。

  在操纵“吉林高速”方面,2020年2月3日至3月11日,王宝元控制使用24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吉林高速”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13027217.63元;2020年5月28日至6月15日,王宝元再次控制使用32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吉林高速”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2046742.53元。

  在操纵“大连热电”方面,2020年3月27日至4月3日,王宝元控制使用22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大连热电”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4908483.09元。

  在操纵“宜宾纸业”方面,2020年4月27日至5月8日,王宝元控制使用18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宜宾纸业”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7589845.14元。

  在操纵“绿城水务”方面,2020年5月7日至5月18日,王宝元控制使用19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绿城水务”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1696937.28元。

  在操纵“宁波热电”方面,2020年5月13日至6月2日,王宝元控制使用27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宁波热电”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5214226.11元。

  其中,王宝元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宁波热电”,操纵意图明显,造成“宁波热电”股价与大盘指数产生较大幅度的偏离。

  此外,王宝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账户组在7个交易日对倒交易“宁波热电”,对倒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最高为5月21日,达到14.30%。

  在操纵“哈森股份”方面。2020年6月1日至6月4日,王宝元控制使用26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哈森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10161405.01元。

  在操纵“友邦吊顶”方面。2020年6月4日至7月15日,王宝元控制使用23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友邦吊顶”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18488474.42元。

  在操纵“大庆华科”方面。2020年7月3日至11月6日,王宝元控制使用54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大庆华科”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79556817.65元。其中,王宝元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大庆华科”,操纵意图明显,造成“大庆华科”股价与大盘指数产生较大幅度的偏离。

  此外,王宝元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账户组在49个交易日对倒交易“大庆华科”,对倒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最高为8月21日,达到11.75%。

  证监会认为,王宝元交易上述8只股票的行为,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请求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从轻处罚,并给出如下四大理由:

  其一,账户控制认定有误。《事先告知书》认定的145个证券账户中,异议账户交易涉案股票所用的MAC、IP地址码与王宝元控制的证券账户交易涉案股票所用的MAC、IP地址码不重复;另有他人控制、使用上述异议账户;以及王宝元与上述异议账户不存在交易涉案股票的资金往来。

  其二,涉案交易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根据涉案证券账户交易流水以及各项交易指标统计,当事人的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不明显,报撤单情节、对倒交易情节显著轻微,对涉案股票的交易价格、交易量影响极小。

  其三,获利金额认定有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应扣除非由王宝元控制的证券账户的盈亏金额,扣除大盘指数、行业指数自然涨幅增加的盈利金额部分。

  其四,量罚幅度过重。一是王宝元存在积极配合调查情形,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法定情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没一罚三”量罚幅度过重,与处罚惯例相左。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本案账户控制关系认定准确,其操纵行为不属于情节轻微及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情形,量罚幅度适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王宝元违法所得142690148.86元,并处以428070446.58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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