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民使用145个证券账户,操纵8只股票狂赚1.4亿元!证监会:罚没其近6亿元

一股民使用145个证券账户,操纵8只股票狂赚1.4亿元!证监会:罚没其近6亿元
2022年12月28日 22:23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编辑 张锦河    

日前,证监会网站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王宝元操纵吉林高速、大连热电、宜宾纸业绿城水务、宁波热电、哈森股份友邦吊顶大庆华科等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没收王宝元违法所得142690148.86元,并处以428070446.58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2020年2月3日至11月6日期间,实际控制使用145个证券账户,采取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8只股票,影响股票价格和交易量,与同期上证综指或深证综指最高偏离31.79%。

图片来源:证监会官网图片来源:证监会官网

操纵“吉林高速”等8只股票

为实施操纵行为,王宝元共控制并使用“林某云”渤海证券账户等145个证券账户。其中,第一轮操纵“吉林高速”使用24个账户,第二轮操纵“吉林高速”使用32个账户,操纵“大连热电”使用22个账户,操纵“宜宾纸业”使用18个账户,操纵“绿城水务”使用19个账户,操纵“宁波热电”使用27个账户,操纵“哈森股份”使用26个账户,操纵“友邦吊顶”使用23个账户,操纵“大庆华科”使用54个账户。

操纵“吉林高速”情况

2020年2月3日至3月11日,王宝元控制使用24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吉林高速”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13,027,217.63元;2020年5月28日至6月15日,王宝元再次控制使用32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吉林高速”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2,046,742.53元。

操纵“大连热电”情况

2020年3月27日至4月3日,王宝元控制使用22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大连热电”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4,908,483.09元。

3月27日至4月1日为建仓拉抬阶段,账户组累计净买入10,703,126股,累计净买入金额46,432,449.45元。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量占账户组总申买量67.68%,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买成交量占市场总成交量20.08%。期间,“大连热电”股价从3.94元/股上涨至最高4.71元/股,涨幅为19.54%,同期上证综指下跌1.1%,偏离20.64%。4月2日至4月3日为出货阶段,账户组累计净卖出10,703,126股,累计净卖出金额51,450,151.51元。

同时,账户组在5个交易日存在报撤单行为,其中账户组买入撤单量占账户组申买量比例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最高达到18.92%;账户组卖出撤单量占账户组申卖量比例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最高达到86.80%。

操纵“宜宾纸业”情况

2020年4月27日至5月8日,王宝元控制使用18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宜宾纸业”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7,589,845.14元。

4月27日至5月7日为建仓拉抬阶段,账户组累计净买入4,080,723股,累计净买入金额60,045,933.02元。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量占账户组总申买量66.42%,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买成交量占市场总成交量24.27%。期间,“宜宾纸业”股价从13.64元/股上涨至最高16.18元/股,涨幅为18.62%,同期上证综指上涨2.24%,偏离16.38%。5月8日为出货阶段,账户组累计卖出4,260,023股,累计卖出金额70,240,691.43元。

同时,账户组在7个交易日存在报撤单行为,其中账户组买入撤单量占账户组申买量比例超过10%的有4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2个交易日;账户组卖出撤单量占账户组申卖量比例超过10%的有4个交易日、超过50%的有2个交易日,峰值达到100%。

操纵“绿城水务”情况

2020年5月7日至5月18日,王宝元控制使用19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绿城水务”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1,696,937.28元。

5月7日至5月14日为建仓拉抬阶段,账户组累计净买入9,942,790股,累计净买入金额56,027,406.79元。在5月7日至5月13日共计5个交易日内,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量占账户组总申买量58.61%,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买成交量占市场总成交量20.74%。期间,“绿城水务”股价从5.26元/股上涨至最高5.95元/股,上涨13.12%,同期上证综指下跌0.27%,偏离13.39%。5月15日至5月18日为出货阶段,账户组累计净卖出9,942,690股,累计净卖出金额57,822,159.33元。

同时,账户组在8个交易日存在报撤单行为,其中账户组买入撤单量占账户组申买量比例超过15%的有3个交易日;账户组卖出撤单量占账户组申卖量比例超过20%的有4个交易日、超过50%的有3个交易日,峰值达到100%。

操纵“宁波热电”情况

2020年5月13日至6月2日,王宝元控制使用27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宁波热电”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5,214,226.11元。

一是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5月13日至5月29日为建仓拉抬阶段,账户组累计净买入20,935,639股,累计净买入金额59,583,005.71元。

5月13日至5月15日共计3个交易日内,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量占账户组总申买量60.60%,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买成交量占市场总成交量20%。5月26日至5月29日共计4个交易日内,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量占账户组总申买量50.89%,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买成交量占市场总成交量22.03%。

期间,“宁波热电”股价从2.65元/股上涨至最高3.07元/股,涨幅为15.85%,同期上证综指下跌1.36%,偏离17.21%。6月1日至6月2日为出货阶段,账户组累计净卖出20,935,639股,累计净卖出金额64,884,465元。

同时,账户组在14个交易日存在报撤单行为,其中账户组买入撤单量占账户组申买量比例超过10%的有4个交易日;账户组卖出撤单量占账户组申卖量比例超过10%的有10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5个交易日,峰值达到76.43%。

二是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账户组在7个交易日对倒交易“宁波热电”,对倒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最高为5月21日,达到14.30%。

操纵“哈森股份”情况

2020年6月1日至6月4日,王宝元控制使用26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哈森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10,161,405.01元。

6月1日至6月3日为建仓拉抬阶段,账户组累计净买入9,648,550股,累计净买入金额69,735,815.43元。在6月1日至6月3日共计3个交易日内,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量占账户组总申买量67.24%,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买成交量占市场总成交量30.55%。期间,“哈森股份”股价从6.41元/股上涨至最高7.81元/股,上涨21.84%,同期上证综指上涨2.49%,偏离19.35%。6月4日为出货阶段,账户组累计卖出9,964,709股,累计卖出金额82,302,843.06元。

同时,账户组在4个交易日内均存在报撤单行为,其中账户组买入撤单量占账户组申买量比例超过10%的有2个交易日;账户组卖出撤单量占账户组申卖量比例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峰值达到25%。

操纵“友邦吊顶”情况

2020年6月4日至7月15日,王宝元控制使用23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友邦吊顶”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18,488,474.42元。

在操纵期间,王宝元轮流采用“买入为主、同时部分卖出”以及“卖出为主、同时部分买入”的方式,同时伴随虚假报撤单行为,逐步拉抬“友邦吊顶”股价后,再大量卖出获利。

6月4日至6月15日,账户组大量买入同时伴随部分卖出,累计净买入992,850股,累计净买入金额13,778,265.50元;6月16日至6月19日,账户组大量卖出同时伴随部分买入,累计净卖出510,400股,累计净卖出金额7,285,013元;6月22日至7月8日,账户组再次大量买入同时伴随部分卖出,累计净买入3,328,315股,累计净买入金额53,351,212.58元,期间友邦吊顶的股价从14.05元/股上涨至最高18.32元/股,涨幅30.39%,同期深证综指上涨13.85%,偏离16.54%;7月9日至7月15日为出货阶段,账户组累计净卖出3,981,265股,累计净卖出金额80,637,776.31元,期间“友邦吊顶”的股价从18.32元/股跌至最低16.72元/股,跌幅8.73%,同期深证综指上涨2.87%,偏离11.60%。

其中,在6月23日至6月29日共计3个交易日内,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量占账户组总申买量56.64%,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买成交量占市场总成交量23.49%;在7月3日至7月8日共计4个交易日内,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量占账户组总申买量64.35%,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买成交量占市场总成交量21.34%。

同时,账户组在23个交易日存在报撤单行为,其中账户组买入撤单量占账户组申买量比例超过30%的有5个交易日、超过50%的有2个交易日;账户组卖出撤单量占账户组申卖量比例超过20%的有8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4个交易日。

操纵“大庆华科”情况

2020年7月3日至11月6日,王宝元控制使用54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大庆华科”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79,556,817.65元。

一是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7月3日至9月2日为建仓拉抬阶段,账户组累计净买入6,896,423股,累计净买入金额105,808,129.51元。账户组最高持仓量为9月2日的6,896,423股,占总股本和流通股本比例均为5.32%。

8月31日至9月2日共计3个交易日内,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量占账户组总申买量54.57%,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的买成交量占市场总成交量23.72%。建仓拉抬期间,“大庆华科”股价从12.38元/股上涨至最高18.24元/股,涨幅为47.33%,同期深证综指上涨15.54%,偏离31.79%。9月3日为出货阶段,账户组累计净卖出6,896,423股,累计净卖出金额133,598,990.80元。

9月7日至10月29日,再次建仓拉抬,账户组累计净买入7,319,797股,累计净买入金额106,195,868.73元。账户组最高持仓量为10月29日的7,319,797股,占总股本和流通股本比例均为5.65%。9月28日至9月29日共计2个交易日内,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量占账户组总申买量63.76%,账户组买成交量占市场总成交量22.54%。期间,“大庆华科”股价从12.95元/股上涨至最高18.94元/股,涨幅为46.25%,同期深证综指上涨8.34%,偏离37.91%。10月30日至11月6日为出货阶段,账户组累计净卖出7,319,797股,净卖出金额158,846,074.21元。

二是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账户组在49个交易日对倒交易“大庆华科”,对倒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最高为8月21日,达到11.75%。

图片来源:摄图网-401906975图片来源:摄图网-401906975

自辩称社会危害程度较小

在听证过程中,王宝元及其代理人提出四点意见。

一是账户控制认定有误。

二是涉案交易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原因包括:当事人的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不明显,报撤单情节、对倒交易情节显著轻微,对涉案股票的交易价格、交易量影响极小等。

三是获利金额认定有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应扣除非由王宝元控制的证券账户的盈亏金额,扣除大盘指数、行业指数自然涨幅增加的盈利金额部分。

四是量罚幅度过重。王宝元存在积极配合调查情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没一罚三”量罚幅度过重,与处罚惯例相左。

综上,王宝元请求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从轻处罚。

证监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

其一,本案账户控制关系认定准确。

当事人对第二轮操纵“吉林高速”提出的9个异议账户中:“龚某涛”东兴证券账户及“林某”国盛证券账户与账户组中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其他账户存在设备关联,结合王宝元在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中的自认及他人指认,足以认定;“李某华”国泰君安证券账户与账户组中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其他账户存在设备关联,且存在他人指认,足以认定;“林某雷”国盛证券账户、“汤某英”中泰证券账户、“王某”申万宏源账户、“叶某英”信达证券账户、“肖某”国信证券账户、“肖某”国盛证券账户与账户组中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其他账户存在设备关联,且均存在他人指认,“汤某英”中泰证券账户与王宝元实际控制使用的陈某2农业银行账户(尾号4270)存在资金关联,“林某雷”国盛证券账户、“王某”申万宏源账户、“叶某英”信达证券账户、“肖某”国信证券账户、“肖某”国盛证券账户与陈某3用于帮助王宝元转账的民生银行账户(尾号9622)存在资金关联,足以认定。

当事人对操纵“大连热电”提出的3个异议账户中,“刘某源”华福证券账户、“汤某明”华泰证券账户、“陈某1”国盛证券账户与当事人在操纵“大连热电”的账户组中没有提出异议的“林某”国盛证券账户存在设备关联,且均存在他人指认,足以认定。

当事人对操纵“宜宾纸业”提出的4个异议账户中,“汤某明”中信证券账户与账户组中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其他账户存在设备关联,且存在他人指认,足以认定;“龚某涛”东兴证券账户、“李某华”国泰君安证券账户、“林某雷”国盛证券账户与第二轮操纵“吉林高速”的异议账户重复,认定意见如上所述。

当事人对操纵“绿城水务”提出的4个异议账户,与第二轮操纵“吉林高速”的异议账户重复,认定意见如上所述。

当事人对操纵“宁波热电”提出的7个异议账户中,“龚某涛”东兴证券账户、“林某雷”国盛证券账户、“汤某英”中泰证券账户、“王某”申万宏源证券账户、“叶某英”信达证券账户、“肖某”国信证券账户,与第二轮操纵“吉林高速”的异议账户重复,“汤某明”中信证券账户与操纵“宜宾纸业”的异议账户重复,认定意见如上所述。

当事人对操纵“哈森股份”提出的4个异议账户,与第二轮操纵“吉林高速”的异议账户重复,认定意见如上所述。

当事人对操纵“友邦吊顶”提出的4个异议账户中,“龚某涛”东兴证券账户与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其他账户存在设备关联,结合王宝元在询问笔录中的自认及他人指认,足以认定;“陈某婷”国盛证券账户、“黄某”第一创业证券账户、“汤某明”国盛证券账户与账户组中其他由王宝元控制使用的账户存在设备关联,且存在他人指认,足以认定。

当事人对操纵“大庆华科”提出的11个异议账户中,“胡某榕”东海证券账户、“胡某榕”国盛证券账户、“胡某榕”长城证券账户与王宝元实际控制使用的陈某2农业银行账户(尾号4270)存在资金关联,且存在他人指认,足以认定。“黄某好”财信证券账户、“陈某婷”国盛证券账户、“叶某芳”兴业证券账户、“吴某”兴业证券账户、“肖某”国信证券账户、“林某雷”国盛证券账户、“黄某”第一创业证券账户、“汤某明”华泰证券账户与账户组中其他由王宝元控制使用的账户存在设备关联,且存在他人指认,足以认定。

其二,本案操纵行为不属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情形。当事人在2020年2月3日至11月6日期间,实际控制使用145个证券账户,采取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8只股票,影响股票价格和交易量,与同期上证综指或深证综指最高偏离31.79%。当事人在涉案期间采取多种操纵手段反复多次实施操纵行为,实施违法行为时间跨度长,涉及的股票只数多。其长期采用配资方式借用他人账户,实际控制使用的账户数量大,且账户组股票交易量大,因此,不属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情形。当事人用《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二)》《操纵刑事案件解释》等刑事追诉及量刑标准来衡量行政处罚的认定和量罚,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其三,获利金额认定无误。一是如前所述,当事人控制使用145个证券账户实施操纵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存在需要扣除非当事人控制的证券账户盈亏金额的情形。二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本案认定的违法所得,均系当事人因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取得的款项,应当依法予以罚没。当事人所提扣除大盘指数、行业指数自然涨幅增加的盈利金额部分的申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其四,本案量罚幅度适当。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成本。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操纵证券市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本案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配合调查程度、违法所得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过罚相当,并无不妥。

综上,证监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王宝元违法所得142,690,148.86元,并处以428,070,446.58元罚款。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证监会官网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4010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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