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轮股份6月24日收深交所关注函,公司被要求说明恶意收购的法律依据等4方面问题。
深交所注意到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后,拟修改的《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公司发生被收购事项时,为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公司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分析公司的财务情况,就收购条件是否公平合理以及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事宜提出专业意见,并予以公告。在董事会认定属于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选择向可能的收购方发出收购邀请,和/或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采取合理的反收购措施”。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由董事会认定是否属于恶意收购的法律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职权和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此外,关注函要求公司说明将股东大会审议修改涉及拟修改《公司章程》第七十 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述事宜的表决通过条件设置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4以上通过的法律依据及合理性,并结合非公开发行完成前后元通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说 明拟修改《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是否导致赋予部分股东一票否 决权,是否存在不当限制股东权利的情形;以及拟修改《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是否存在不当限制投资者依法收购及买卖公司股票的权利的情形。
公司还被要求说明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监事新增“连续持股时间已超过六个月”的要求的法律依据 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不当限制股东权利的情形;说明拟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是否导致赋予部分董事对董事会特定议案的一票否决权,是否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议案表决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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