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7月1日起施行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7月1日起施行
2022年06月05日 17:19 媒体滚动

劳动报记者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第56号令公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据悉,《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查处。

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而价格欺诈则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针对明码标价,《规定》指出,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对于价格欺诈,规定了经营者在进行价格比较、折价、减价、赠送时的规则要求,列举了典型价格欺诈行为,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作出原则性规定,明确了不属于价格欺诈的豁免情形。

经营者不得实施这些价格欺诈行为: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据不按约定折抵价款;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明确法律责任,对交易场所提供者法律责任作出新规定,对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予以明确。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及时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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