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四川省医保局等三部门发文强调:公立医疗机构核酸检测不得收“加急费”
1月23日,川观新闻记者从四川省医疗保障局了解到,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行为的通知》,强调全省各公立医疗机构在开展核酸检测时,要严格执行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相关项目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加急费”。第三方核酸检测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
通知明确,各类核酸检测机构应当主动在显著位置公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混合检测价格和12315投诉举报电话,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对在核酸检测中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和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价外加价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各类核酸检测机构开展核酸检测应进一步提高检测效率,加强核酸检测力量,在保证检测质量的前提下,及时出具检测结果,满足群众检测需求。
上述要求从1月21日起执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压实监管职责,确保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相关政策落实落细,切实保障群众核酸检测费用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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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6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再次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将省管公立医疗机构“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项目价格下调为 40元/人次, “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5混1)”项目价格和“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10混1)”项目价格统一下调为 10元/人次 。
上述2项价格均包含检测试剂,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不区分检验方法,且为全省最高限价,各市(州)同一检测项目价格不得高于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
该《通知》同时要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据实收取费用,不得混检套收单检费用,不得对单纯进行核酸检测人员收取挂号费和门诊诊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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