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贵州省首例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盗窃燃气案件宣判 涉案人员获刑 来源:青瞳视角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林萌)近日,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对蔡某某、秦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案进行审判,一审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秦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追缴违法所得。这是贵州燃气集团持续打击偷盗气专项行动以来,贵州省首例因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达到偷盗燃气目的被判处实刑的案件。
据悉,此案件中被告人蔡某某、秦某某在2018年底至2021年2月期间,先后在贵州省清镇市、龙里县、贵阳市乌当区、云岩区等六个区的辖区内以1000元至65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为住户改装燃气装置,使住户燃气表显示的燃气使用量低于实际使用量。其方式是用烧红的铁丝在燃气表内部输气管上扎洞,以改装、破坏燃气表,这是极其危险的行为。其中,被告人蔡某某、秦某某共同改装、破坏燃气表共计47个,收取改装费152700元;被告人蔡某某单独改装、破坏燃气表6个,收取改装费16000元。
案发后,上述被改装破坏的燃气表已拆除更换。庭审中,二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最终,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蔡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秦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据了解,任何个人、单位或组织,在未经许可和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偷盗气。此举既触犯法律,同时破坏了原有设备的密闭性和自然通风条件,在使用过程中极易发生燃气泄漏或因通风不足,导致室内缺氧,引起人员烟气中毒甚至发生爆炸危险,后果不堪设想,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均作出相应处罚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死刑。近年来,贵州燃气集团与各级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以“严查重罚”的原则全面开展打击偷盗气专项行动,破获了一批盗窃燃气案件,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了有效的震慑力。
贵州燃气集团呼吁广大市民,莫要以身试法私接私改燃气设施及盗窃燃气,坚持安全用气、规范用气、诚信用气。同时,如果发现身边有偷盗气或私接私改燃气设施等行为,请立即报警或拨打贵州燃气集团客户服务热线96977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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